2015武汉18类人群如何办理户口(2)

时间:2017-09-05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3、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投资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在本市缴纳社保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6、父母关系证明(按父母投靠子女所需证明材料出具)。(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五、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在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从事种养殖业,符合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林业大户标准和条件,或经区政府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对本市农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限于“农转农”,随迁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复印件);租赁土地合同(近5年);(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区政府认定种养殖大户或林业大户的认定意见书(表);或市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意见书(原件拟留);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六、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009年6月4日,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远城区(蔡甸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武汉市常住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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