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管理制度汇总【1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放射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放射性管理制度1
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
2. 本公司贮存危险品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
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反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8.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出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其内容包括:危险品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核对合格后方可出库。
9.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0.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 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2.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13.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
14. 本单位危险源包括:生产用放射性溶液、放射性籽源、放射性废物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
(1)放射源管理:依据国家放射性物质管理要求,每一件均采用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源库为专用放射性物质存放库,库内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通风,严禁明火。库房大门双人双锁,库内籽源专用保险箱亦双人双锁保管。详见gmp文件物料管理文件之物料仓储管理规定及放射性物料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制度。
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及液体废物定期收集包装、屏蔽后存放专用放射性废物库并做到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库房大门亦双人双锁,通风,严禁明火。
(2)危险化学试剂管理(详见化学试剂贮存管理制度):设立专用化学试剂室。
有毒试剂氯化亚汞、氯化钡、硝酸铅均存放在专用铁箱内,采用双人双锁保管。硝酸、硫酸等强腐蚀品存放在专用铁箱加锁保管,取时复核。
易燃易爆、易挥发品(丙酮、甲醇、甲苯、二甲苯)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放射性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米高的围栏。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放射源监测计划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
放射性管理制度3
1、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2、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4、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5、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6、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10、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11、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放射性管理制度4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放射性管理制度5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性管理制度6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以及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基本任务。
3、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5、努力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工作。
6、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7、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开展评比活动等。
放射性管理制度7
一、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二、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
三、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四、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五、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需定期检查身体健康,建立有关健康档案。
六、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七、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放射性管理制度8
1、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鞋、帽。
2、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规范操作。
3、实验人员必须学习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知识。
4、实验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按要求进行实验操作。
5、凡进行有危险性的实验,工作人员应先检查防护措施,确保防护安全后,才可开始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完毕应立即做好清理善后工作,以防事故发生。
6、凡有毒或有刺激性气体发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并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实验中不得把头部伸进通风柜内。
7、酸、碱类等腐蚀性物质,不得放置在高处或实验试剂架的`顶层。开启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应佩戴防护目镜。开启有毒气体容器时,应佩戴防毒用具,并禁止用裸手直接拿取上述物品。
8、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标签看不清楚的容器盛放的试剂、试样。
9、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不使用绝缘损坏或绝缘不良的电气设备。不准擅自拆修电器。
10、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和其他废物,应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酸、碱或有毒物品溅落时,应及时清理、除毒。
11、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水、电、燃气和门窗,以确保安全;实验完毕,必须洗手后方可进食,并不得把食物、食具带进实验室。
12、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实验人员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并掌握有关的灭火知识和技能。
放射性管理制度9
1、放射性实验室除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任课老师负责放射源的使用与管理。授课中任课老师必须向学生强调有关注意事项,学生应听从教师的指导。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或实验,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在该场所内不得进行与同位素无关的实验。
4、操作放射源时,必须认真做好防护工作,所有安全门关好后方可开动放射源,要掌握操作要领,确保实验操作时万无一失。
5、放射源都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实验室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验中出现问题须及时向老师汇报。
6、放射性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实验室内应备有供工作人员分别存放便服和工作服的`衣柜。两类衣服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7、放射性工作台面以及易污染区域应铺装易于除污的材料。
8、放射性实验室应备有放射性元素的有效去污剂,并备有污物桶、废掖储存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9、开放性实验室处理粉末或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手套箱内)进行,身体受到意外污染时,应立即洗净并通知主管部门检测。
10、高强度同位素应分别置在设有相应的防护屏蔽、设置剂量监测仪器及必要的应急工具的专用房间内操作。
11、实验室应将放射污染的废物与普通垃圾严格分开,分别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排入沉淀池内,统一处理。
12、放射性同位素禁止与易燃、易爆、巨毒、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13、定期检查源库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及其相邻地区的剂量。
放射性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 申请, 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
放射性管理制度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xx) 6.相关记录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放射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放射性管理制度10-26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精品)10-21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通用10篇)08-18 教学中心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1-01 临床执业医师考点:放射性肠炎病理分期10-20 放射性废液输送设施联动冷调试及热调试08-15 口腔执业医师考点:放射性颌骨坏死预防09-24 高校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的思考论文09-16 58例鼻咽癌患者放射性核素骨显像分析10-09放射性管理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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