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

时间:2023-11-02 13:50:4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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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1

  根据《XX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黄政办〔20xx〕2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镇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通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增强居民抗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从根本上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慢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要做到“应参尽参”,村(居)覆盖率达100%。建立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为主的住院统筹基金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报销为辅的门诊统筹基金,确保基金年结余控制在20%以内。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享受时限及待遇本镇居村在籍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待遇有效时间为一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享受住院、部分慢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待遇。

  五、基金标准及筹集办法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镇、村扶持,社会捐助,基金增值等筹集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经镇政府同意可作必要调整。20xx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标准不少于50元,其中:镇政府20元、村(居)民委员会20元、参保居民每人承担10元。村(居)负责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金额,同时向镇合管办上报参保人员名单;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资助部分按参保人数直接划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社会捐助资金直接上缴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六、基金使用与结报

  (一)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合管办管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镇合管办每半年公布一次资金帐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参保者、社会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审计。镇级统筹资金,负责对参保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级分段结报,部分慢性病门诊发生费用按标准结报。

  (二)基金结余:结余的基金必须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三)基金结报程序:

  (1)参保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到所在村(居)领取计生工作人员审核签订单,凭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正规票据、相关病历、费用清单、出(转)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就诊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等材料,交镇定点医院(XX卫生院)审核,经医院初审后交镇合管办复核并给予结报。

  (2)外出人员、急诊和外出打工人员因病住院者,须在一周内报告XX卫生院,初审时需出具XX卫生院转院证明。

  (3)镇合管办每月结报一次。

  (4)补助金发放实行一卡制,由各村(居)信用社代为发放。咨询电话:。

  (四)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结报

  (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XX卫生院0元,区内定点医院400元,区外定点医院500元)以下的由参保者自理(半月之内连续住院的按首次住院医院确定起付线);

  (2)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结报;

  (3)补助标准:

  (4)参保者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最高补助3万元;

  (5)参保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内在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凭乡镇计生办证明,正常分娩每例定额补助300元,手术产每例定额补助400元(外地务工人员比照办理)。

  (6)实行慢性病门诊结报制度疾病为:高血压(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几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沧、结核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①符合条件的需登记申报。

  ②申报时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镇新医合就诊证到XX卫生院登记。

  ③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助标准:慢性病实行零起付,全年累计按25%比例结算,仅在门诊治疗者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累计不超过3000元。

  ④就诊时需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结报,否则不予办理。(注:对慢性病晚期卧床不起不便就医的病人,需提出申请,经镇合管办批准同意后到山岔、芳村、岗村规范村卫生室就诊时也可享受结报;未经批准的`不予结报)⑤结报时携带材料要齐全(包括病历、发票、处方或清单、就诊证、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

  (7)区、镇新医合累计结报补偿金不得超过该病人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超过部分将从镇新医合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

  七、组织与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进入巩固提高阶段,各村(居)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民生工程来抓。

  (二)部门配合,履行责任。卫生、财政、宣传、农经、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村(居)要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经费的筹集上缴工作。

  (三)认真总结,加大宣传。通过宣传报道典型事例,加深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合自觉性。镇合管办将制作《XX镇新医合宣传手册》进行发放,让新医合知识家喻户晓,确保新医合制度深入人心。

  八、奖惩及其他

  1、对在XX卫生院从事新医合结报工作且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每年给予1500元的奖励,给予XX镇卫生院5000元的经费补助;对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评优评时予以优先考虑。

  2、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研定后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4、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镇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保资格;涉及计生工作的,按照《XX镇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执行。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为切实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我区的所有农业人员(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征地农转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在我区的城镇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也可以参加。

  二、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筹资x'x元,即个人缴费x元,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各按应参保人口总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x元和x元的补助,其中区财政x元包括省、市补助。个人缴费以年度为单位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后,统一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政专户,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区和各镇乡、街道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20xx年xx月xx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应缴款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低保对象个人应缴款由区民政部门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二胎生育的`家庭(父母及子女共3人)个人应缴款年人均x元仍由区财政承担,新增部分(即年人均x元)由其个人自行负担。

  三、报销范围和比例

  (一)可报销范围

  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为100的中西药费(丙类药除外)、手术费、治疗费和50的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除外)、材料费。

  (二)门诊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在镇乡、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20,在区属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10。门诊可报销的基本定点医疗机构为各区属医院、镇乡(街道)卫生院和经区卫生局审核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民营医院中的x'xx'x骨科医院、星都门诊部、x'xx'x农村卫生协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崇贤镇沾桥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同仁门诊部。省、市定点医院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均不予报销。

  (三)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后,住院医疗费用采用分段按比例计算的办法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各段报销比例如下:

  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含20x'x0元)部分,报销60;

  20x'x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恶性肿瘤、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等7个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视同住院,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凡在省、市级医院就诊的,其实际报销金额分别下浮20和15,省外医院下浮50。

  四、报销封顶额及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封顶额

  参保者每一结算年度医药费报销,门诊、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三项全年累计报销封顶额为60000元。

  继续实行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制度,当年超过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封顶额为40000元。二次补偿需由病人家庭提出申请,所在村委和镇乡、街道出具特困证明,并经区农医办实地调查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偿。

  低保家庭在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费比例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还可获得区民政部门的社会医疗救助。

  五、实施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奖励制度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连续三年以上的人员,从第4年度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封顶额增加1万元,即7万元。

  六、定点医疗机构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为: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中医院、省妇保、省儿保、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新华医院和杭州市一、市二、市三、市五、市六、市七、市中医院、市烧伤专科医院(笕桥医院)、x'xx'x医院分院,其中省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市中医院、市二、市三、市五院已经实现住院信息化联网,可以直接刷卡报销。原定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周边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信息化联网,可以直接刷卡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制度,切实规范和提高医疗服务行为。区卫生局、区农医办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3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xx〕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xx〕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坚持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二、实施对象

  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三、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筹资、政府资助、集中管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新农合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农民个人筹资

  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自筹资金15元,由镇政府组织人员统一收取,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农民自筹资金中10元纳入农民个人家庭账户,用于门诊基本医疗,剩余5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偿。五保户、特困户筹资按相关政策执行。

  从20xx年开始,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新农合的筹资工作。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专项补助资金60元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港澳同胞等资助新农合,资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在新农合个人资金到达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合办)按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报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后,再逐级申报与核定。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基金管理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一并纳入新农合基金,存入县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新农合基金,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自20xx年起,按筹资总额的4%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达到筹资总额10%的比例后不再提取。

  四、基金补偿范围和标准

  新农合基金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核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并根据新农合工作的进程和持续发展的状况进行适度调整。

  (一)家庭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纳新农合的筹资费用。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个人筹资纳入统筹基金部分和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合农民到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在《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的,均属新农合基金补偿报销范围。

  (四)进一步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大力提倡使用中医中药以及传统诊疗手段。充分发挥中医中药价廉效高、副作用小、群众易于接受等优点,通过制定报销优惠政策和健全县、镇、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扩大中医中药的影响和群众的受益面。

  (五)为提高住院分娩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妇,将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每人100元;孕妇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费用定额补偿500元;非正常分娩按结算的实际费用进行报销,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进行补偿。

  (六)将糖尿病、心脏血管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纳入大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相同,具体补偿病种按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和工伤、机动车祸、非计划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非功能性整形、非疾病住院等引发的诊疗项目,其医药费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大病统筹的补偿标准

  确立补偿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封顶线,对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不同起付标准和比例进行补偿。

  1、在镇卫生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5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60%比例补偿。

  2、在县级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3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45%比例补偿。

  3、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4、因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5、参合农民大病住院产生的中医中药的费用分开独立核算,中医中药部分按80%的比例计算补偿,中医中药以外的其它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和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在报送结算材料时含主诊医生签字的中医药处方。

  6、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户等特殊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超额部分补偿比例在一般人群基础上增加20%,即镇卫生院补偿比例8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5%,县级以上和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5%。

  7、凡由镇级医疗机构转县级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具备正常转诊手续的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按等级分别核算补偿费用。

  8、全年多次住院或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年度累计个人补偿费用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五、就诊和转院

  (一)参合农民均可持《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补偿。

  (二)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者,首先应到县新合办指定的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等政府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确因患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

  (三)因病情需要转院者,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逐级上转。从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新合办备案。凡不具有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六、报销办法

  (一)参合农民持《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县内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报销联原件在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报销;在县外急诊住院,三日内需报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和县新合办备案,产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凭报销联原件和相关资料回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按规定报销。

  (三)定点县、镇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合办结算门诊补偿费用和住院补偿费用;定点村卫生站每月与当地镇卫生院结算门诊补偿费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农民就医及时、便捷、安全、经济、有效。严格推行新农合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公示制,严禁虚报、谎报或乱收费。严禁出现推诿病人、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等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损失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从重、从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信息管理

  (一)各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花名册》、《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报销凭证、住院病历等相关合作医疗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行专案管理,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

  (二)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各定点驻县医疗机构、各定点镇卫生院应全面完善医院管理系统和稳定运行新农合管理系统,运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即时为参合农民结算医疗补偿费用。

  (三)各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必须向县新合办报送上月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材料,完成上月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微机补录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分析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使我县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九、本方案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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