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时间:2020-09-05 13:10:2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夏季高温期来临,各地都开始发放高温津贴。以下是关于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以供安康!

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1】河北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北 省 总 工 会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

  冀人社发[2015]46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现予发布试行。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一、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三、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首次)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其它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通告有效期两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2015年7月28日

  【2】广东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3】山西企业高温补贴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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