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时间:2020-10-19 12:07:58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12月1日,深圳市人社局发布通知称,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即日起开始受理申请,标准为本科1.5万元/人、硕士2.5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这一补贴全流程网上实现申请、审核及发放,申请人无需到现场提交任何纸质材料。以下是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欢迎阅览!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事项内容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申请范围2015年1月1日后,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招调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须向办理其人才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在职人才招调通知、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二、申请发放条件(一)学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二)年龄条件: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新招调的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三)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备注: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2、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1)享受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的;(2)享受过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的;(3)享受过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3、新引进人才承租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或前海管理局配租的保障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4、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5、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三、申请期限《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招、调通知》等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四、补贴标准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五、发放账户首笔租房补贴账户可使用个人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续发必须使用金融社保卡。在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将自动获取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信息。若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和激活金融社保卡,下一个拨付周期系统提取到金融社保卡账号后再进行补贴发放。
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 本事项无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部门 应届生: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职人才及留学归国人员: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
决定部门 应届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职人才及留学归国人员: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
程    序 一、首发申请(一)注册及申请。申请人登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提交申请。补贴系统将从各人才引进系统及社保系统提取个人信息并校检。(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的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申请名单。(三)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市公安、市住建部门核查户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情况等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审核首发申请,符合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申请未审核通过但仍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一年内者,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四)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五)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二、续发申请(一)审核。首笔租房补贴款发放半年后,由系统自动发起续发审核程序,从人才引进系统及社保系统提取个人引进信息及金融社保卡信息并校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月汇总申请人名单后,分别送市公安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户籍、租住公租房情况、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租房补贴情况等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及在深缴纳社保情况审核续发申请,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续发申请终止,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租房补贴。(二)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三)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备注:1、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点以审核时点信息状态为准。2、申请人因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个人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三、异议及问题处理涉及个人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修改、申诉、复议以及投诉等,申请人需到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系统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提交申诉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再次送市公安、市住建部门核查户籍及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等信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说明理由。1、对户籍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2、对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市、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原件)。(二)如申请人姓名变更,需本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填报变更信息。1、有效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需具有曾用名信息);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3、个人声明(包含姓名变更的具体时间及决定机关,以及承诺提供信息属实等内容)。
时    限 每月审核上月租房补贴申请,补贴发放时间为申请审核通过后的次月。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法律效力 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即可发放
收    费 不收费
网上受理 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
状态查询 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
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应届生: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6楼1608室,咨询及投诉电话:25986207,问题处理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45分,节假日除外)在职人才及留学归国人员: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栋行政服务大厅,咨询及投诉电话:23332027,问题处理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45分,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

  第九条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前,新引进人才可以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

  (五)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依法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安居办法》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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