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规定解读

时间:2020-09-05 14:10:04 医疗保险

2016榆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规定解读

  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签订了《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院服务协议》,这标志着榆林市与延安市实现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2016榆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规定解读

  据了解,榆林市民在延安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范围为: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按规定在辖区内定点医院首诊就医需外出诊疗并办理了转诊登记的;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刷卡支付。未办理异地安置及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不纳入异地住院结算范围。

  即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医保证、医保卡、身份证和转诊单等有效证件,经相关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办理入院手续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在医院医保科直接进行费用审核结算,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同时,根据中省市关于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的要求,榆林市从2013年以来即着手开展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2013年11月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搭建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实现了与西安市20余个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遍布西安市区,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截至2015年底,榆林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2752人次,报销支出医疗费用3841万元。

  此次,榆林市与延安市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后,有效解决了过去参保人员就医报费垫资和来回跑腿的问题,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为下一步榆林市在周边地区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奠定了基础。

  相关说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个人缴费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建立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个人帐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由于每个年龄段职工的医疗消费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统筹地区确定单位缴费记入每个职工划入帐户比例时,要考虑年龄因素,确定不同年龄档次的不同划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账户处理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定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 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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