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时间:2022-06-15 08:43:3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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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养老金并轨”后的参保范围、保费征缴、待遇支付等相关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安徽省20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安徽省20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对我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并强调确保今年10月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根据《通知》,今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两类人员都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主要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激励,适当倾斜调整主要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

  前年刚退休的徐师傅,退休前在合肥铝厂工作。“我每月补助143块钱,10个月补下来就接近1500块钱了,不错!”

  按照我省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这一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具体调整如下:

  定额调整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都增加65元。

  挂钩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外,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

  适当倾斜调整部分: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至74周岁、75至79周岁、80至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适当给予增加。

  据悉,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上述人员中自2006年以来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但达不到此标准的,本次不是按此标准增加,而是分别补齐到此标准);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和160元。

  国庆节刚过,韩校平家中的89岁的老人(企退),就拿到了每月增加的113元,加上原来每月的1998元,每月超过了2000元,“虽然感觉少了些,但还是满足了,国家对我们不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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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五种情况,具体是:

  1、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奖金、津贴等将计入缴费基数

  文件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奖等。

  文件规定,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扣除从个人账户中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应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所谓《实施意见》,即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前后的时间划分,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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