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近期,徐州市出台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2%、1.5%、1.8%、2.2%。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可以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费率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相关资讯: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浮动
2月28日上午,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浮动办法的相关情况。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此办法规定,徐州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浮动费率进行缴费。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对用人单位参保执行的费率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发生率是指当年度内,发生工伤的人次数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总数的比率。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用人单位按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行业,按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执行3级基准费率。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三类至八类行业的,执行1级至5级实行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等级由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1日印发的《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本次浮动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稳定性。全市共有18554家正常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费率保持不变的用人单位共有15155家,占参保单位总数的81.7%,体现了本次浮动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在费率浮动的3399家用人单位中,超过80%的单位在本次浮动中降低了费率,工伤基金少用少缴费,工伤事故少也少缴费,体现了费率浮动的合理性,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工伤预防;三是科学性。尽管只有543家用人单位上浮了费率,但总体浮动后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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