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31 09:03:3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是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伤保险,那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家政服务其实属于传统、稳定的就业形态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但这不能成为影响雇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理由

  ●工伤发生的后果,谁雇用就由谁负责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哪几类群体?

  黎建飞:灵活就业是相对于有固定单位和固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态而言。它的最典型形式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即非全日制工种。比如,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打零工的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不固定,也属于灵活就业群体;再有就是个体工商户。

  有人认为,家政服务人员比如保姆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认为这种判断不准确。大多数家政服务人员的就业是一种正常的就业形态,很多人进城多年都是以此谋生,并长期保持稳定的就业形态,不像灵活就业人群那样,工作时间灵活多变。家政服务人员尤其是保姆基本都是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般都会长久地服务雇主。所以,很多家政服务工作其实属于传统、稳定的就业形态。

  记者:从制度层面和工伤保险经办以及工伤认定三个层面来看,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困局的原因是什么?怎么看待有些用人单位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来解决职业伤害的问题?

  黎建飞:从工伤保险保障的理想状态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在制度层面、经办层面、认定层面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某人是一个小时工,上午九点在甲地劳动,可能下午一点在乙地,三点在丙地,一天有三个工作地点,这都不影响他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到某地工作,若不幸发生工伤,就应由这一地的雇主来负工伤责任。也就是说,要始终坚持工伤保险的雇主原则。通俗说,就是“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娃娃谁抱走”,这是工伤保险在认定和经办层面要长期坚持的原则。

  实践中,在制度层面,相关法律并没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明确规定,用工主体没有法定缴费义务,劳动者本人也没有参保缴费途径,制度障碍成为亟待破解的问题。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是比较独特的,因为它们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制,即雇主单方负责员工这两项费用的缴纳。现实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上述两项保险的渠道上,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途径,应该尽快完善制度,分类解决。

  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来解决职业伤害的赔偿问题,我认为值得商榷。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全是两回事,以前者取代后者,对用工单位来说具有一定的避险作用,而对于遭受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来说,赔付额度过低,还是不能够满足其康复和生活需要。更主要的是,商业保险的赔付是与事故责任相关联的,而工伤保险赔付贯彻的是无过错原则,赔付额度是不受劳动者本人行为过错影响的。此外,购买商业保险属于公司或者个人的自发行为,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我认为在社保五险中,险种内容和形式最简单的就是工伤保险,因为它是雇主责任制。虽然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但这不能成为影响雇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理由,因为工伤发生的后果非常清晰,谁雇用就由谁负责,即使一个人在一天内不同的时段分别打一份工或者几份工,也不能成为没有工伤保险缴纳主体的理由。雇主责任制的核心不能变,而具体如何通过雇主责任制实现灵活就业群体和雇主双方在工伤保险参保、经办、认定、赔付等环节的“和谐”,需要相关部门细化政策、科学经办。这一过程中,雇主责任核心制不能变。

  实现所有劳动者在工伤保障层面的“共济”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比较低,基金常处于收支不平衡的状态,导致地方基金支付压力比较大

  ●工伤事故对个体造成的伤害是“均等”的,所以,赔付的额度也应该一视同仁

  记者: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国有几个地方迈出先行步伐,但推进效果不是太理想,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黎建飞:地方试点碰到难处是可以理解的。工伤保险以支定收,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率比较低,常常处于收支不均、收不抵支的状态,地方试点城市的工伤保险基金负担重,提高费率又面临较大压力,所以,推行起来比较困难。

  如前所述,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保险种不同,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劳动者而言,无论他从事什么工作,工伤事故对个体造成的伤害是“均等”的,所以,赔付的额度也应该一视同仁,而不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就业人群或者就业形态。

  所以,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赔付,不是员工给雇主干了多少活,雇主就赔付工伤员工多少。即使上班第一天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全额赔付。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就是将个人的风险包括雇主的风险,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还是固定就业劳动者,即使他只给雇主干了一天活,如果不幸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照现代工伤保险的理念和精神,也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来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事故的发生有一个概率问题。在大多数行业和职业中,工伤事故发生概率相对较低,比如很多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际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非常低,而煤矿等一些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就需要用很少或者几乎不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群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来平衡费用的收支。因此,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实际上是在追求社会保险公平性的前提下,各个就业群体之间就工伤事故的保障建立起的共济模式。

  随着互联网就业创业形态的丰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灵活就业人数越来越多,这个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同样也需要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建立起缴费渠道畅通、认定程序明晰、赔付标准科学的制度,实现所有劳动者在工伤保障层面的“共济”。

  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能变

  ●探索不同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是完全有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必须是全社会统一的

  ●将所有劳动者纳入现行的工伤认定和赔付体系是公平的做法

  记者: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方式。您对这一提法怎么看?

  黎建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文本确实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有明确的说法。灵活就业的形态出现较晚,它在法律中被称为非全日制用工。而法律是全称概念,不能把所有用工主体的类型和职业形态一一列举,新的就业形态和职业群体层出不穷,所以,最终还是要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娃娃谁抱走”的雇主责任制方式,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问题。

  工伤由雇主负无过错责任,这是根本性原则,所以无论法律条文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问题是否做了专门规定,我认为都不应该影响这一群体享受工伤保障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十三五”期间,相关部门就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方式进行探索,我认为是完全有必要的。

  记者: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国家已经有了按项目参保的规定。目前,一些地方针对餐饮业,探索按照营业面积参保。长沙市针对家政服务业,推出按照营业额核定参保人数、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灵活办法。这些针对某一具体行业的灵活办法,您认为在全国推行有可行性吗?相关部门在未来会不会模仿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的做法,继续出台其他行业的灵活参保办法?

  黎建飞:我觉得上述做法可以作为经验去探讨,但作为一个劳动法学者,我关注的是赔偿,即无论前面的缴费、认定等环节路径怎么设计,后面的赔偿标准不能变化。前面的路径设计无非是多缴少缴的问题,无论多缴少缴,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能变,不能出现一个人在A公司上班,发生工伤后赔付20万,在B公司就赔10万。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必须是全社会统一的,断掉一只手的伤害和影响对谁都是一样的,赔付标准也不能有巨大差别。将所有劳动者纳入现行的工伤认定和赔付体系,符合公平理念。在坚持赔付认定原则、无过错雇主责任制、赔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一些特定群体,比如快递人员、钟点工,他们的参保缴费和经办服务进行特别的设计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注意一点,不能标准不一,否则容易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总之,在工伤保险的法理精神中,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全额赔付原则是不能变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动减轻赔偿责任的心思。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之我见

  随着就业形式多样化,大量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力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目前他们大多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以山东青岛市李沧区为例,今年第二季度登记的李沧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达2191人,此外还有数万外地户籍的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中介服务等行业,缺乏工伤保障。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要科学区分人员类型。笔者按照灵活就业所服务的对象、与服务对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大体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建立经济承包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如较长时期内为经济实体提供服务,比如运输、搬运、维修、翻译等。这些灵活从业人员不属于法定经济实体,多以个人名义通过提供相关技能、特长为企业服务,接到任务后往往独立完成。

  二是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如在校学生、退休返聘职工等,这些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职工无二,只是不被承认为企业职工,也无法建立法律上认可的劳动关系。

  三是与个人建立定时、定期服务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这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与特定个人建立定期服务的灵活从业人员,如家庭保姆、定时上门服务的钟点工;另一种是与非特定个人建立定期服务关系,如同时帮助接送多个孩子上下学的托幼人员。这类群体的工作特征是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较为固定,发生意外事故,认定责任较为明确。

  四是与个人建立不定时服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如家庭装修工、空调维修工等。这类群体为某特定个人提供短期服务,服务对象短期内大量变化,无法固定。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体力劳动、发生意外伤害几率较大、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稳定、服务对象多变,需要我们在拓展工伤保险范围时加以统筹考虑。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要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笔者认为:

  首先,应建立灵活的工伤认定办法。由于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服务对象不固定,他们的工伤认定可采取先备案后认定方式。如根据其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内容,选定一个服务周期为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圈定某个特定时段为其工伤保险可认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服务对象的范围圈定工伤保险可认定的范围,根据其服务内容、劳动强度、危险程度、工作报酬确定缴费比例等。对于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均不固定的人员,可采取工作备案制度,即每次接受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均需在指定的手机APP软件登记,以此确认伤害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应当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其次,应建立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要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餐饮业、家政服务业这类流动性很大的人员,可以按照“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要研究灵活的就业方式,做到随时申报、随时登记缴费,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制定灵活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要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改革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改变过去坐等企业、职工上门缴费的方式,学习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做法,俯下身子、服务下沉,将社会保险征缴员分布到每个社区、楼院。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研发新的软件,特别是手机APP软件,便于居民参保缴费。

  保障权益还是保住工资?

  火锅店服务王洋:餐饮业发生工伤的几率很高

  来自山东即墨的“95后”小伙子王洋(化名)目前在北京一家火锅店当服务员,一个月包吃住3500元,工资不高,他不太满意,但因为老板提供的住宿环境不错,王洋选择暂时留在店里工作。

  “干餐饮出工伤的几率其实还是蛮高的,比如厨房打荷的那哥们,上个月就刚切了手,很深的一道口子,一个多月没法工作,老板只负责掏医药费,给了几百块生活费,当月工资泡汤,没办法,还是得自己小心。”

  对于工伤保险,王洋说自己应聘这家店的时候,还曾“天真”地问过老板有没有工伤保险,老板的回答是,“如果你能在这里干满五年,可以考虑给你上保险。”但王洋说他肯定不会在一家店干满五年,因为他的最终目标是到海底捞这样的大型正规餐饮公司去应聘,并最终做到领班之类的管理层,目前之所以没直接去应聘,还是觉得自己得先借助目前这个店积累工作经验。

  “我原来一直以为切破手、烫伤脚这样的小事故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只有断了胳膊、腿的大事故才能,后来用手机在网上查了查,不是那么回事,只要单位给上了工伤保险,鉴定了伤残等级,就能赔偿。”王洋说。

  王洋坦言自己也是因为应聘到服务行业,才开始关注工伤保险,之前对此一无所知。

  “有没有想过找一个能上工伤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记者问。

  “目前还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在北京先立足才是我最急需考虑的。如果不是包吃住,就打工当服务员挣这点工资,根本不够在北京的花销,更别说缴纳各种保险费了。”王洋说。

  装修包工头崔师傅:

  游击队式的装修队很难做好工伤保障

  今年45岁的崔师傅是安徽人,很精干,板寸头。一年前,他结束了装修包工头的身份,在北京开滴滴快车谋生。

  说起为什么转行,崔师傅说,现在人工成本太大,作为一个小包工头,表面上他接一单家庭装修可以赚不少钱,但除去人工成本,所剩无几,再加上这几年租房成本节节攀高,所以他决定转行,“干点省心的。”

  “现在的年轻人,都不愿意干装修这么又脏又累的工作,就是一天三四百、六七百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崔师傅告诉记者,他在装修行业干了将近13年,眼看着这个行业从人才饱和到“一匠难求”。

  “现在泥瓦匠、水电工、油工都很紧俏。因为这些工种带有污染性质,干时间长了,容易患上轻微尘肺,甚至是重度尘肺、皮肤过敏,气管、眼睛都容易出现慢性病,所以现在的年轻人不是实在没出路了,都不会干这个。”

  尽管职业伤害较大,但是崔师傅从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问及原因,他说不了解政策,也不知道参保途径。记者询问是否有职业防护或者购买商业保险,崔师傅苦笑着说,夏天装修,毛坯房温度有时候能达到四十度,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是买个简易口罩也戴不了多久就扔了。

  “刚开始入行还加点小心,戴口罩干活,不到半年,啥都不戴了,干个几年身体出现问题了,很多人就转行不干了,哪里有什么防护和保险啊。”崔师傅说,以现在的工资水平,工人赚钱是没问题的,但因为对装修污染的防护做不好,很多人赚的钱除了到老家造一座房子,剩下的几乎都投到职业伤病的康复治疗上了。

  “光我知道的就有好几个人得了尘肺回老家歇着了。”崔师傅说。

  如何预防装修行业的职业伤害、工伤事故,崔师傅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确立劳动防护标准并强制执行,“先把装修行业的工作环境规范好了,减少装修污染的伤害,吸引更多年轻人到正规的装修公司工作,那时,大家也有了参保缴费的途径,目前游击队式的装修队伍,很难做好工伤保障。”崔师傅说。

  工伤保险拓展阅读:

  主要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遵循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业病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工伤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至2012年,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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