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温州市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

时间:2021-04-18 19:03:00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解读浙江温州市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

  省内异地买房,可用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已启动 公积金贷款发放按日期排序轮候,目前大约需等候6个,暂停办理内转还贷和商业住房消费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浙江温州市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

  9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我市近期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就政策内容作解答。新政包括9月1日起正式开办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10月19日起,开始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暂停办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业务等。(注:全文所提“市区”目前尚不包括洞头)

  新政1

  温州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地市买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透露,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9月1日起已经正式受理,实施范围在浙江省内。职工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前提是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其他地市职工

  在本省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到购房所在地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但须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温州职工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在省内其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机构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和开具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联系单,使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外地接续互认,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截至9月17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接到该项业务27笔,其中在温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准备在省内其他地市购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机构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22份,省内其他地市的职工到温州办理异地贷款的申请5份。

  新政2

  “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正式实施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7月24日在泰顺开展试点,9月1日已正式开办,目前已为249户购房户办理了贷款,贷款金额1.02亿元。

  这里要提醒市民的是,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不仅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举个例子,市民甲在温州没有贷款购房记录,但是其名下在北京、上海等地有多套房产在贷,在温州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银行可能会因为他名下已有多套房产在贷而拒绝其申请。

  新政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轮候制

  市区、泰顺、平阳等地将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其中市区自2015年10月19日起实施。

  实施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仍按原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发放按抵押登记手续收到的日期进行排序轮候,同日收到的按贷款合同号顺序排序轮候。

  截至今年8月末,我市已登记未发放的贷款达8亿元,笔数超过1400笔。现在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大约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如果职工急需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建议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到贷款发放,时间在一个月左右。

  新政4

  调整缴存和提取等业务规定

  10月19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调整缴存和提取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

  一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更明确:本地户籍且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可建公积金;自由职业者需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且未与有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

  三是完善贷款职工互助机制,未结清贷款的职工家庭,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应留存12个月缴存额;

  四是暂停办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业务;

  五是暂停受理商业住房消费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是加大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住房公积金流失。

  政策解读

  问:目前我市公积金使用的情况如何?

  答:温州公积金贷款连续12个月持续增长,造成近期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截至8月底,我市公积金存贷比达92%,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增速已经远远跟不上资金使用的增速。今年1至8月,全市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800笔、4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7.02%、24.1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35.15亿元,同比增长26.53%。

  问:“未结清贷款的职工家庭,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应留存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影响?

  答:该规定实施后,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职工账户中应留存近12个月的月缴存额。职工用于购房、建房等住房消费时仍可以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但只能提取除留存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签订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业务的职工不用留存12个的缴存余额。

  问:公告称“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停受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申请”和“商转公”业务,请问以后都不能申请这两项业务了吗?原来已办理的还有效吗?

  答: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当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存贷比处于高位风险运行时(超过90%),要停止“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申请”和“商转公”业务。目前,我市市区、洞头、平阳、泰顺、苍南等地已达到高位运行状态,因此要暂停该两项业务。当以上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下降到正常状态时,可以重新恢复实施。已签订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业务的职工仍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问:我市有哪些管理机构暂停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我市市区、洞头、平阳、泰顺、苍南将暂停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问:为了满足温州职工的购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了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一揽子政策来“开源、节流、惠面、扩需”,这里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放”与“收”。

  “放”是指想方设法满足职工的正常购房需求,尤其是首套个人自住购房以及改善型购房这类“刚需”,政策红利继续释放。这包括异地贷款业务、取消“二套房”贷款发放对象要求(取消了“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的限定)等。

  “收”是指在我市公积金资金高位运行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发挥公积金资金的互助功能,打击不诚信行为,让更多的职工可以用上公积金贷款。这包括规定“未结清贷款的职工家庭,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应留存12个月缴存额”、暂停办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业务、加大对骗提公积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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