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住房贷款“商转公”政策一直是关注的热点。近日,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咨询成都市何时能实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作出官方回复。“请问成都市何时能够实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像重庆、大连、合肥等其他城市一样,为那些纯商贷的人民减轻一点压力。“龚先生留言表示,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就是能够减轻贷款负担,希望这能够在幸福的成都实现。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表示,目前成都市还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的条件。回复称,待条件基本具备时,该中心将积极调研开展此项业务。
回复全文如下:近年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保持在高水平,使得我中心的资金使用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 2014年当年资金使用率为93%,2015年当年资金使用率为122.67%,贷款率已高达97.47%。2016年当年资金使用率为111.78%,贷款率已高达99.43%。
为满足职工对公积金贷款需求,2016年中心已通过向银行进行短期贷款和开展新增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来缓解中心资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为此,在确保职工公积金正常提取使用的前提下,完全满足目前已有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都存在很大压力,无法再承担巨量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带来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市还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的条件。待条件基本具备时,我中心将积极调研开展此项业务。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武汉、大连等城市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让渡部分增值收益补贴银行商贷利息差额的模式,撬动银行资金成倍数的投入到住房消费,让缴存职工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使用商业银行资金,解决住房困难,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地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和起草经过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武汉、大连等城市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草拟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经成都公积金中心2015年第3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提交管委会审议。
二、主要制度及需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承办公转商贴息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只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的住房贷款。
(二)关于公转商贴息贷款对象及条件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主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借款申请条件、贷款房源、贷款额度和期限、担保方式等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承办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
(三)关于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期限
成都公积金中心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总额根据上一年度存贷比及实际贷款情况进行测算,报管委会审定。个人贷款额度、期限按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
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承办银行公布或同意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承办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五)关于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支付
贴息金额支付遵循先付后贴原则,借款人先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承办银行利息,贴息款项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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