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

时间:2020-11-17 14:19:1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应该如何操作?有什么条件限制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

  租房提取条件:

  1、按照规定连续缴存公积金3个月或以上;

  2、本人或配偶在上海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租房提取资料:

  1、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2、婚姻证明,例如结婚证;

  3、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4、无房产证明(租住其它住房,例如商品房)。

  【备注】:租住其它住房申请人在上海市无房产信息状况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租房提取流程:

  申请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即可。一般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成功办理。

  租房提取限额:

  1、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房租支出;

  2、租房其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暂定为2000元/月。

  【温馨提示】: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一般采用转账方式。

  2、申请人可每年一次提出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自动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次年进行复审。

  3、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不再设定房租收入比限制。

  4、由单位提供租用住房的,可由单位负责收集材料,集中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

  延伸阅读: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近日,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购房提取申请放宽到五年内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

  证明材料新增资金来源凭证

  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这类凭证包括:

  (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两种情况可外省市购房提取

  如果说职工是在上海市工作并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同一房一个自然年提取一次

  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

  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以上,如市民还有何种疑问,可以登录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查询《通知》和《操作细则》的具体内容。

  11类情况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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