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贷款须知

时间:2021-03-11 17:10:3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沈阳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沈阳公积金贷款须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沈阳公积金贷款须知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委托银行网点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支付凭证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3)办理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贷款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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