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4种常见的求职陷阱

时间:2021-02-15 19:37:28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留意4种常见的求职陷阱

  黑职介:骗取介绍费后借口频频

  人才中介机构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捷的建立联系,但个别中介机构,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绍工作之名,谋取介绍费,介绍费到手后则百般托词不介绍——“你回去等通知”、介绍根本不对口的单位——“你条件不够”、甚至和个别用人单位串通虚假用工后再行辞退——“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手段糊弄求职者。建议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介机构(例如有营业场所和相关执照),远离街头路边的小摊小贩;明确中介费的收取办法,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留好相关的收据。

  押钱押物:押工资押证件绑住劳动者

  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扣押身份证、学历证件或者交纳工作服、劳保用品等押金,或者将第一个月的工资扣留一部分作为押金等。用人单位上述种种“押钱押物”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如果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而妥协,也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用人单位收取钱、物或证件的收据),以方便以后的***。

  高薪高福利:诱惑求职者上钩

  不少用人单位人手短缺,为了在招人上有竞争力,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虚假宣传“平均工资××××元以上”“免费提供食宿”“每周至少休息× 天”“报销往返车票”等优厚待遇,一旦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又以“你自己表现不佳”、“以后再发”“、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诿。

  招聘广告及面试的承诺,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对相关薪资福利待遇的承诺之一,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将该承诺明确写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薪资水平,一般和该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相当,劳动者入职时可以先多方打听;此外,薪资待遇和劳动者个人的知识技能水平、经验也有关系,所以劳动者应该综合评估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行情,对于个别用人单位开出的畸高薪资福利保持必要的警惕。

  试用期内的“弱势”:廉价白用

  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存在诸如“违规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随意解雇在试用期的劳动者”等违法行为。

  法律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权利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之后工资 80%或者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而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2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推定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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