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之入职陷阱
入职陷阱
即使应聘后也经常以试工试用为理由,试工试用没完没了,只为降低用人成本。试用期工资设置极低,“录用后”待遇诱人,不过绝不会正式录用,不是在试用期内找个理由开除,就是试用期满解聘,让求职者有苦说不出。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员工应聘要首先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许多不规范的公司非常喜欢玩试用期这个花招,因为这不断为其带来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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