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违反师德的35种情况

时间:2020-11-18 13:24:57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2015湖北规定违反师德的35种情况

  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收受学生礼品礼金,遇突发事件不顾学生独自逃跑……若再有这些行为,湖北的中小学老师将要受到处分了。

  11月17日,省教育厅公示《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明列了35种违反师德的行为,而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哪些行为违反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明列了35种违反师德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行为都是常见的?1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行为:

  遇突发事件逃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

  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的。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

  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的。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

  除了上述行为外,参加非法组织的,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等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间分别为6个月、12个月。

  2降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的。

  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 3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行为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遇突发事件逃跑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殴打与欺凌学生的。

  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此外,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等行为,也将被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哪些老师将受到约束?有些老师也许会想,这个规定应该是针对公立中小学的,私立学校管不着吧?

  那这里就告诉您,想错了!

  细则明确,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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