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时间:2020-09-18 11:06:5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法学界对此虽作过一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一般的描述上,缺乏深入的分析。以下是合同法网站联合各大专家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研究引向深入。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它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正如郑玉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内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约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史尚宽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与承诺一致而成立契约,故而称为双方行为"。

  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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