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

时间:2020-11-19 08:04:10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

  在古典罗马法阶段(,受托人和代理人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关于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

  一.罗马法中委托与代理概念

  根据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的论述,从受托事务上,代理人限于法律事务,是“稳定的法律代理人,是某一事务长期的受托人”;受托人是不限于法律事务且具有全面性和无偿性。受托人是“被委以某一服务、法律任务或非法律任务(但是独立的和确定的事务)的人”。从基础关系上,代理人产生于他的“事实地位,而不是产生于委托”,“委托同代理人并没有什么关系”。(注:《罗马法教科书》第381页。)这种代理人产生于古罗马特有的家庭制度。

  委托(拉mandatum,德auftrag,英mandate),又称委任,在动词意义上,即授权的意思;但作为名词是指授权契约,是一方委托或授权另一方为了他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的契约。作出授权的人称为本人或委托人;而为一定行为的人称为受托人或代理人(is  qui  mandatumaccepit或procurator(注:这两个拉丁文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

  罗马家庭是家父统治一切的庞大的社会组织,任何法律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且只有家父才有完全的人格。显然,家父不可能包揽一切,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家属、奴隶代为法律行为就成为必然的法律现象。这样,在这种特有的家庭组织中也就产生了最早的代理制度。严格地说,它不是我们今天的代理,即发生于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前面所讲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只相当于企业经理人地位,或者说只是法定代理人。

  二.当代法律体系中的委托与代理概念

  (1)罗马法的委托概念及其委托与代理不加区分的做法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接受。该法典第1984条规定:

  “委托或代理,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托人名义为受托人处理事物的行为。”(注:参见马育民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商务印书馆出版李浩培等译的版本的译文为:“委任或委任书为一方授权地方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其事务的行为。”)这一定义突破了以代理人自己个人名义从事受托行为的局限性,奠定了以委托人名义行为的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代理概念。只是仍然没有将委托与代理加以区分。类似的立法有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以及根据法国传统制定的1808和1925年《路易斯安纳民法典》及其他拉美国家民法典。

  (2)1861年制定的《德国商法典》中关于法定商业代理制度的`规定给了德国法学家灵感,该法第48条规定:

  法定商业代理人(Prokurist )是商人(Vollkaufmann)的总代理,他的权限由法律——《德国商法典》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排除对该法的适用;同时还规定“对法定商业代理范围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从而,擅于理性思辨的德国法学家敏锐地意识到:委托与授权并非一回事,委托是指委任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授权是指代理人(受任人)对外的关系,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既可基于委任人的委托授权,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理并非一定以委任合同为基础,委任合同也并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与。(注:系统阐述这一理论的是德国法学家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 他的这一被誉为法律上重大发现之一的理论被许多大陆国家的法典所接受。[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对代理的规定体现了委托与代理区别论。该法典首次把代理作为法律行为来规范,而把产生代理的委托规定在债法编契约部分。这种规范模式使代理成为比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更为宽泛的概念。也就是说,代理不仅可由委托合同产生,而且也可由法律规定或基于某种法律地位或情形产生。至此,产生代理的基础关系被大大扩展。瑞士、日本等以德国民法典为传统的国家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沿用的民国时期民法典也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1942年重新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虽然没有《德国民法典》的类似的总则编及法律行为节,但在“契约总论”章中规定了代理,而在“各类契约”章中规定了委任。乍看起来有些不协调,但只要了解它的内容也并非不可理解。该法典代理章规定的代理的一般情况,包括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而委任一章中规定委任的一切情况,既包括产生代理权的委任(准用代理章规定)和不产生代理权的委任。从此可以看出委任和代理之间既交叉又区别的关系。

  以上分析基本上可以代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对委托和代理规范的模式。当代大陆法发展了罗马法的委托与代理观念,建立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利益从事法律行为的现代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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