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时间:2020-11-02 20:23: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浅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一)反向假冒与一般假冒
从概念上讲,一般假冒是反向假冒的基础,所谓反向与正向,仅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概念。从特征上来看,反向假冒与一般假冒具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相同之处:首先,主观上都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利用或处置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客观上都是影响他人的注册商标并获取利益的行为。再次,行为性质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之处:从商标的使用或利用看,反向假冒是舍弃他人商标而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一般假冒是舍弃自己的商标或行为人没有注册商标而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从对商品的使用或利用看,反向假冒实质上是利用他人的商品而使用自己的商标的行为;一般假冒是使用自己的商品而利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从商标与商品的关系看,反向假冒行为是擅自割裂他人商标与商品的关系,而使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发生结合关系的行为;而一般假冒行为是故意割裂自己的商品与商标的关系,而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标发生结合关系的行为。
(二)反向假冒与专购再销
专购再销指销售商购进商品后,在征得商品生产者许可后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所谓的品牌经营者就是指那些专门购买他人商品,在征得他人同意后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的销售商(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世界第一的笔记本电脑销售商DELL,DELL电脑公司从消费者那里直接拿到订单,接下来自己购买其他厂商生产的配件组装电脑,最后在成品上贴上DELL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允许经营者在自己“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并不仅局限生产商标,也包括销售商标。专购再销与反向假冒的区别在于更换商品上的商标是否事先得到了商标权人的同意。事先征得商标权人同意的,是合法的专购再销行为:事先未能征得商标权人同意的,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违法的侵权行为。有些国家对销售商的专购再销行为进行限制,即规定销售商可以在购进的商品上加上自己的商标,但不能除去原已合法地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专购再销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区别就更显而易见了。
(三)反向假冒与定牌生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没有生产能力或者是本国劳动力成本过高,于是这些企业会委托他人生产商品,而后用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这些形式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经营模式,因而没有受到人们的质疑,可见商标并非只能使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定牌生产是合法的市场营销模式,目前世界知名品牌在世界各地都有生产厂家,这些厂家并不是拥有品牌的这些企业投资建立的生产工厂,而是当地本已经存在的厂家,这些厂家得到品牌所有者的授权并在其技术指导下生产商品并贴上其商标而已(我国沿海地区有很多靠接定牌生存服装厂、鞋厂,如接JACK JONES、ONLY、VERO MODA的天津绫致时装、接NIKE、POLO、A&F等服装的广东溢达纺织等等)。定牌生产与反向假冒最根本的区别是,定牌生产是在商品生产者与商标专用权人签订合同并在公众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公众知道他所购买的名牌商品不是原厂生产的,但是本着对知名品牌的信任,对商标所体现的服务的信任,心甘情愿购买的(其实说白了就是对名牌的盲从,经常买那些定牌生产的国际大牌就会发现,有时这些动辄几百元、几千元的名牌货质量确实不怎么样);而反向假冒是在商标专用权人不知情、不愿意,消费者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商标专用权人而言是侵权,对消费者而言是欺诈。因此,定牌生产是一种明确的合同关系,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建立在诚信上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反向假冒行为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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