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4-07-26 12:15:17 合同范本

有关订立合同锦集8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订立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订立合同锦集8篇

订立合同 篇1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 篇2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订立合同 篇3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贷款方(出借人)指将一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贷款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货币。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借款方应根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

  借款方借款时,应根据经营合同和计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w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订立合同 篇4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紧密相联,涉及三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选择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是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租赁设备的选择是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和关键。承租人在选择设备时要慎重从事,要重点考察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价格、性能、交货日期等条件,选择最符合自己设备投资计划的设备。此外,出卖人的商业信誉和设备售后服务也要详细了解。

  (二)资信调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作相互的`资本信用调查,这在实践中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在订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表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将此作为是否接受其租赁申请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样,承租人也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资信调查,可由合同当事人等亲自进行,亦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

订立合同 篇5

  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通过磋商取得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等4个环节。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 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 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此外,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 而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则需具备以下条件:1.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3.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订立合同 篇6

  1、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

  在有组织的招工考试中,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城镇户口、毕业证书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如初次参加工作,应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机关或学校的证明文件),以此保证录用职工的政治条件,保证用人单位了解录用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长,防止在校学生中途离校,防止非城镇人员参加考试。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的,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应对应招人员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这样做,对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

  3.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4.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应提交报到文件,经录用单位审查后,才准许报到,由录用单位发出任职通知书。

  5.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如实地、详细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回答招用职工的询问、意见和要求。

  6.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职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职工进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查被录用职工的德智体全面情况,了解其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与其担任的工作相称。如果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与其承担的工作不相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工人或职员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职工或职员违反政府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不顾生产需要,乱用职工,使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可以维护录用职工或职员的合法权益。

  8.办理法定手续。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特定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全民所有制矿山、建筑、交通、铁路、邮电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同农民本人或其所在县、乡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与被招收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2)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6)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上文中为您一共整理的八项程序。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嫌订立程序复杂就不签订合同,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有威胁的。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以及劳动合同订立的重要性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订立合同 篇7

  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应当订立,应当和谁订立?

  目前我国针对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问题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对这部分群体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分析,首先就应当对这一群体有所认识。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根据《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二是社区、村委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二类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劳动关系认定来看应该没什么问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键是对第一类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产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争议。不过这只是产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可能会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也可能会通过网络招聘,甚至各种推荐渠道等,但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和社区、村委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他们应当和谁订立劳动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村委会没有营业执照,所以无法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乡镇社会事业办订立。这一观点明显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员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是社区、村委会,并不是社会事业办,除非各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二,社会事业办属于乡镇的“劳动局”,是为乡镇各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是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提

  供服务的机构,否则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为用人单位的必备条件并非是营业执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是国家确定好人员定额类似于编制,所以这部分群体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而且他们的报酬也是由国家发放。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和谁签劳动合同?

  因此,社区、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8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许多人将房屋投向租赁市场,改为长线投资,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显得特别重要,专家就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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