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如何缴纳个税

时间:2020-08-28 18:19:19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如何缴纳个税

  现实中,个人以其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不同。尤其在2016年9月1日前后,关于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税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其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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