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时间:2020-08-19 14:30:35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税法知识之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机器设备117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相符。

  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下:

  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200*11%=22万元。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0.6÷(1+3%)*11%=2.2万元。

  二、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购进梨与葡萄正常抵扣=200*11%+20.6÷1.03*11%=24.2万元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葡萄已按11%税率抵扣税=1000/2000*(20.6÷1.03*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葡萄进项税额=1.1÷11%*(13%-11%)=0.2万元

  当期领用苹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500/1000*1.1=0.55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苹果进项税额=0.55÷11%*(13%-11%)=0.1万元。

  三、购进未分别核算既用于17%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

  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只知共领用5000斤,但未分别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与一般销售的购梨、苹果与葡萄。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梨正常抵扣=200*11%=22万元

  购进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万元(由于不分开核算,只能按取得的专票上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取得的3%专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额*11%)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四、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E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7月将购进的梨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当期正常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五、农产品核定扣除下

  F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小世商贸公司手上以100元/斤购进高档梨花原木1万斤共计100万元(含税)。7月将购进的梨花原木作为辅料与其他主料合成加工成税率17%的工艺品,共领用梨花原木5000斤,大世公司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法,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5000斤*100*13%÷(1+13%)=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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