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时间:2020-08-07 15:15:32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一、优惠对象

  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

  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享受税收优惠财务处理要求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有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残疾人单位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1.兼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3.安置残疾人单位即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七、退税优惠资格的备案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在次年1月15号前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件;

  八、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表在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填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或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在编在岗认定表》。

  (三)《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限额审批表》。

  (四)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重新认定意见、新的职工及残疾职工名册、新增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就业合同、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等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变更申报

  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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