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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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创办的全日制高职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于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原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和温州业余科技大学四校合并组建而成。

  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温职院”;英文名称为W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WZVT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737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政府批准,可视需要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wzvtc.cn。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经管类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主动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技能培训。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服务与奉献社会。

  第五条 学校的价值理念是“走工学结合之路,育厚德长技之才,做学生欢迎之师,创社会满意之校”;校训是“厚德长技、励学敦行”。

  第六条 学校坚持“突出区域性、强化实践性、体现高教性”的办学方针,积极构建“与区域经济互动、与行业企业共赢——产学研创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是由温州市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课程标准、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它用;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朽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和分管相关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内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反学校纪律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系(部)。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统战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后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产学合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并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劳动。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拥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公平获得国内外进修培训及专业能力提升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根据学校规定,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九)法律、法规、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合法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以主人翁态度,不断提高对学校价值理念的认同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专任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在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基础上,打造一支教学能力突出、实践技能过硬、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强的高水平“三能型”专业骨干师资队伍,引导教师为学校、企业和社会服务。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水平较高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师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三年。

  第四十六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照学校实行的弹性学制的管理规定,提前或延期毕业,调整学业进程或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九)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努力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重点专业负责人、合作企业代表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学院),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以及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集聚社会资源,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含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和温州业余科技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注册登记并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七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内圈下方的数字“1965”表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前身的创建年份;校标中央为篆书左右“手”字形合成的“人”字形,寓意以人为本,也昭示着学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以动手为要;造型外圆内方,寓意为人处世要刚柔并济。校标设计代表学校“厚德长技、励学敦行”的精神。校标中文字体为书法家沙孟海字体;英文字体为Arial Black。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校标的圆形证章和题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学生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为求是、严谨、务实、创新,教风为敬业、爱生、博学、善导,学风为尊师、律己、勤学、善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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