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时间:2022-03-21 14:38:44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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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一、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建设的现存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现存问题

  我国证券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从业人员极大多数是年轻人,文化层次比较高,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成长,勤奋敬业,锐意进取,具有事业心,团队精神,他们为证券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有部分从业人员,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些道德问题。近年来不断揭露的一些重大事件中,虽然有着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但从中也揭示了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四类:

  1、钻法律空子,操纵证券市场

  众所周知的庄家吕梁,这个中国股市上的风云人物,趁市场法规还不健全,采用隐蔽手段,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先后通过66家证券公司125个营业部签订了数百份融资协议,融资54亿元,指挥遍布全国的70名以上操盘手,利用1565个股东账户,大肆炒作中科创业,曾控制了超过93%的中科创业流通股,将股价炒成1999年度中国最大牛股之一。在2001年初“中科系”崩溃,吕梁出逃,他所融来的数十亿资金,在股价的暴跌中灰飞烟灭。众多持有中科创业股票的投资者面对股价的连续跌停欲哭无泪。(注1)

  吕梁事件对证券市场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当然十分复杂,但道德沦丧,肆意所为,钻法律空子,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中科”案件法庭调查显示,吕梁在决定介入中科创业股票的操盘、坐庄之初,就已经进行过相当完备的法律咨询。他自己就说过,一旦东窗事发,最多被判刑5年。(注2)这就是钻法律空子,肆意所为的明证。因为根据目前《刑法》,操纵证券价格罪,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被判刑5年,量刑过轻才使他敢为所欲为。

  2、明知故犯,违规经营

  违规经营、违规操作,是明显的主观行为,是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建设中存在的又一问题。

  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经营,主要有如下几种:透资交易,拆借资金,委托理财,操纵股价,非法融资,欺诈股民等等。在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就一直存在。典型事例有:大连证券,由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大亏损,致使公司资不抵债,于2003年成为第一家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注3)新华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2003年12月5日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4)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南方证券这样的大券商,不但在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中操纵股价,非法坐庄,而且为维持坐庄的资金需求,不断地挪用客户保证金,继而动用客户托管的国债进行回购,并非法吸存近四亿。违规经营不但造成公司严重亏损,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被行政托管,其高管人员孙田志也随后在深圳被刑事羁押。(注5)此外还有闽发证券,万国证券,甚至我省的浙江证券等等,当年呼风唤雨的机构,“叱咤风云”的人物,都成了过眼云烟。

  违规使有的机构尝到了“甜头”,但更多的是苦头。三年的熊市,不仅给股民带来了巨额亏损,对证券经营机构来说也是度日如年,而对于违规操作的证券经营机构,几乎是灭顶之灾。尽管有这么多的前车之鉴,但至今还是有人“前仆后继”,这就十分发人深醒。

  3、不讲诚信,披露虚假信息

  诚信是道德的核心内容,而在证券业中,不讲诚信,披露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

  2004年7月份,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在网上开通了“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记录”栏目,详细披露了历年来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信息。上证所网站显示,自2001年4月以来,共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遭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其中,有8家公司遭到两次公开谴责,*ST宁窖、*ST丰华、*ST达曼和*ST北科等4家公司遭到了3次公开谴责。3年多来,沪市上市公司中遭到谴责的高管竟高达477人(次)。深交所网站显示的资料也不容乐观,自1994年10月以来,交易所共开出了117张罚单,对9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其中,ST银广夏、ST东源、*ST环保遭到交易所3次公开谴责。(注6)受谴责的原因大多与造假、披露虚假信息有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揭示了目前有些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不诚信的做法,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4、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损害投资者权益

  某些证券从业人员无视法律与职业道德约束,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内幕交易、欺诈客户、侵吞客户资产。这些频繁发生的事件,反映了当前证券业部分从业人员道德败坏的严峻现实。

  例如,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学院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傅某利用工作便利,修改客户密码,伪造客户证件,分别多次从客户账户中划出15万元、20万元、49万元等资金到其伙同他人一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意欲据为己有。最后身败名裂,被判无期徒刑(注7)。另一类职业道德败坏的股评人士,俗称“黑嘴”,成为“庄托”,误导中小投资者。

  可见,部分从业人员道德低下甚至败坏的现实是造成证券业现存众多触目惊心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以上四个方面的事实与大量未曾曝光的问题相比,可谓冰山一角。

  (二)原因剖析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道德约束苍白无力

  证券业高速发展,证券业务不断扩大,很多问题在目前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有很多违法行为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证券业法律体系中,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有许多应制定的其他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还没有制订,证券业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存在太多的空白。目前还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证券法律法规中相关民事责任赔偿的部分也还需补充完善。

  法律上的空白与不完善,在利益驱使下极容易找到空子,给道德不良者有可乘之机,道德就变得苍白无力。

  2、监管体制不甚完善,道德失去支持屏障

  道德要靠制度和舆论来约束与支持,而目前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与监管措施尚不完善,使道德失去约束与支持,也是道德建设不全的一个原因。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使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了强化,监管效果也日益增强,但面对中国证券业特殊而复杂的现状,监管体制和监管措施还有待不断地完善。当前主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监管层次过于单一,尚未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证券经营机构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单一的监管体系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往往比较薄弱,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2)监管手段不够先进,主要停留在事后查处,对事前、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监管中的滞后性容易使部分从业人员产生侥幸心理,出现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3)以行政性的监管为主,缺乏市场化的监管措施。利用市场力量自发监督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只有加强了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使从业人员有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他们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道德才有可靠的屏障。这样才不至于让众多从业人员在道德面前失足,这也是爱护从业人员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3、缺少自律,观念混乱,职业道德素养不高

  在证券业进入市场化的过程中,部分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过多的被利益所驱使,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违背应有的职业道德,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损害广大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满足自己的私利。这更是我国目前证券职业道德建设不尽如人意的又一原因。

  例如道德观念混乱冲突——在当前的一些从业活动中,原来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观已经失去效力,新的被大众所认同的价值观、道德观还没形成。受到外来价值观和行业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从业人员目光短浅、信用贴现,很少去认同行业所提倡的共同价值,从自己信奉的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出发去选择自己的行为。

  又如从业行为出现片面功利化和非道德化倾向——一切从利益出发,被金钱意识包围,道德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约束力弱化,许多人把职业道德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很少去想一想自己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是否合乎行业规范,而是热衷于计算功利的大小、金钱的多少。“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这些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已经变得毫无价值。“诚信”的缺乏,职业道德的丧失,致使众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4、道德教育重视不够,体系不全,内容单薄

  目前证券业道德建设不良也有道德教育方面的原因。

  (1)对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市场经济强化了人们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这对证券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道德规范和精神导向,使市场所激发起来的这种主体意识、利益意识、金钱意识很多时候被片面化、绝对化。从而产生一系列消极的道德后果,一些非道德的现象充斥业务活动,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恶意竞争等现象随时可见。无视职业道德的行为败坏了行业风气、扰乱了行业秩序,也给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职业道德教育目前主要还停留在从业人员的自我教育上,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主体未能给予足够重视,造成众多从业人员道德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约束力弱化。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缺乏理论指导,系统性不足。证券职业道德教育仅停留在抽象的规范上,尚未形成全面、完整、系统、操作性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体系,这也是目前证券职业道德教育中最大的不足。

  (3)证券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和形式过于分散、单薄。目前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分散于法律法规、自律规范中,资格考试中的相关内容过于单薄,很多过于教条,缺乏可操作性。许多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还停留在书本上和条条框框中,尚不能形成系统的、全面的理念。实际中对职业行为的指导、约束效果也就不很明显。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证券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证券业是个新兴的行业,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从事的是一种特殊商品—-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销售、自营、代理买卖、清算、交割、保管、分红付息,以及信息咨询等。而证券具有产权性、收益性、流通性、风险性、价值对信息的依赖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或叫不完全性)等六种特殊性。

  因为这些特性使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可以决定有关证券的信息质量,如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对拟上市公司的包装将影响到其股票的信息质量,包括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易得、易解和适法。

  2、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证券价格,如证券咨询人员的咨询评论会对有关证券的价格和走势造成一定影响。

  3、可以影响证券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从业人员对信息质量的影响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4、可以影响证券业的运行风险,就像吕梁一类人的行为,使证券业的风险大大增加。

  行业特征决定了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对市场的发展影响重大,证券从业人员每时每刻都在接触、加工、制作证券信息,如果不能具备较高的从业道德素质,就可能做出为个人或少数人牟利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和危害市场的事情来。目前最受关注的“王小石”案件就是一个典例,王小石,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2004年11月18日,被北京西城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贿赂罪批准逮捕(注8)。王小石作为证监会官员,手中掌握着权力和能提前知晓的内幕信息,却在职业道德修养上没能把握好,把内幕信息当成了赚钱工具,向拟上市企业出售发审委资料,自己从中非法获利。由于王小石的腐朽、违背职业道德的所作所为,极大地扰乱了证券发行审批秩序,对整个证券业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证券业规范与发展的基础

  前已述及目前我国证券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影响了证券业的道德问题。我们呼唤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这也是在总结我国十多年的证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相对滞后是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在推进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些方面造成对投资者主体价值和需要的排斥,产生背离某些道德法则的不良后果,这些都可能诱发唯利是图、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行为,造成对证券业秩序的冲击。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监管相对完善的国家,前期也接连爆发了上市公司造假丑闻,最著名的有:安然虚报6亿美元的盈余,并掩盖10亿美元的巨额债务;世通掩盖12亿美元亏损,38亿美元不正当开支做成该公司花账(注9)。这些丑闻说明了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仅靠规范、监管或他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

  证券业的稳定与发展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而道德管束的范围较宽,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是法治的重要补充,证券职业道德建设是证券业规范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加强和完善法制的同时,也必须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和从业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证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要靠经济效益来维系,而职业道德则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是通过道德的规范作用和行为主体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企业活动的质量,从而使企业信誉等级提高来实现的。试想一个证券企业的从业人员失去起码的道德,这个企业还会有诚信,还会有信誉吗?没有了诚信和信誉,这个证券企业还能长期生存吗?

  我们说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那么道德又是树人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道德建设则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从业人员个人的安身之道、立命之本。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要成长与发展,离不开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职工个人的奋斗,努力,升迁和争创业绩,也与道德修养的不断提高密切相关。如果不重视职业道德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只有大力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保证证券行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三、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道德建设的建议和设想

  (一)建立和健全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

  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约束力远大于道德规范,因此完善的法制,可以减少和避免许多道德问题的产生。

  当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此外还应制定补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要强化个人责任原则,去除或者改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等等。

  但是最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因此我们在着力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证券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体现在“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确立上。

  “诚信”是证券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是道德规范体系的精髓,是行业特征的最深刻反映和集中体现,具有最广泛、最强大的道德约束力和行为指导性,是出自于道德实践规律的自律性,表达了证券业最内在、最根本的道德要求。行业内每个机构、每个部门、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应树立起“诚信”的理念。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开”是依据证券业的信息服务特征,要求市场信息公开化,提高行业市场透明度。“公平”是依据证券行为主体的复杂性,指出所有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是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要求从业人员的行为公正合法。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在证券业内树立起诚信的理念,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从而形成对证券市场法制的有效补充。

  (二)加强证券监管,筑起道德屏障

  有效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有效的监管也能够提高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养,防止出现各种风险和偏差,也有利于筑起道德的有效屏障。所以在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建设中,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充实监管权限,加强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尤其应大力推行高新技术,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议建立起一个以高新电脑技术和统计科学为依托,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为主体,地方派出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网络化,并可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2、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中应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明确、细化监管各方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多层次的监管与监督,逐步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遵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氛围。

  3、提高证券监管的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中小股东及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地监督大股东、高管人员与市场操纵者的不道德行为,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建议加强交易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和大股东的相关资料。目前该类重要资料的获取仅以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报公告的方式使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应改为在交易所网站上每月公告。同时切实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坚决取缔机构账户下一挂多的现象,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账户来进行股价操纵行为。

  4、设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任职资格挂钩。在行业内推广表彰先进模范,对在证券职业道德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号召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这样把监管工作重心前移,必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证券监管与职业道德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监管是道德建设的必要保障,同时道德建设也是监管的重要辅助与补充。

  (三)完善证券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强化道德教育

  证券职业道德教育体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必要保证。完善证券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可以从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充实证券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联系证券业的发展与变化,可以通过组织举办课题组,研修班,以及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等方式,修改完善各种证券从业行为的规范。

  2、建立与完善职业道德考试制度。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参照资格考试方式,针对不同岗位工种,分类定期考试,使之成为从业资格的条件之一。

  3、设立职业道德教育的专门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议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各证券经营机构都能设立从业人员道德培训部,专人负责,定期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证券业协会监督检查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情况。

  4、开设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课程,充实课程教材并开发相关教学软件。目前证券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资料还很缺乏,建议相关教育部门联合大专院校,编写职业道德教材,统一培训课程,制作教学软件光盘,设立证券职业道德教育网站,完善道德教育的软硬件设施。

  (四)强化《证券从业人员守则》学习,端正行为操守

  《证券从业人员守则》是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的具体化,是依据证券从业道德基本原则对证券行业各方面的行为提出的从业行为规范。因此要常常温故而知新。其中,特别要坚持“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等操守。

  1、遵纪守法,就是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无一例外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规章行使职业权力,履行职业义务。做到知法知纪,把握从理论高度理解法律条文,从法律高度理解法规。从总体上把握相关业务处理的一般原则;守法守纪,杜绝弄虚作假、谋私;护法护纪,对违法违纪现象敢管敢问,敢于斗争。实际中很多从业人员对法规、制度的理解并不全面,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面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熟视无睹,没有足够的勇气去积极斗争,用姑息纵容、息事宁人的消极做法来绕开问题,逃避现实。这种做法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是有违证券职业道德的行为。

  2、勤勉尽责,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兢兢业业的对待工作,尽其全力把工作做的尽善尽美。体现出爱岗敬业、勤业精业、不断创新、团结协作的良好工作作风。每个从业人员应积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特点、规律,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探索、开辟本职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3、廉洁自律,就是清廉纯洁,不谋私,以职业道德要求为自身行为准则,在行为过程中自觉、主动约束自己。它要求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对待、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苦与乐的关系、荣与辱的关系。证券业有许多单人操作、独当一面的岗位,也有许多掌握内幕信息的岗位,如果缺乏自律,便可能趁机谋取私利。例如王小石及其他众多的证券从业人员犯案,最大的原因是没能做到自律,没能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只有达到自律的境界,才能真正做到廉洁。

  4、文明服务,证券业的服务与经营是统一的,服务是证券行业的产品,文明服务是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争取客户、创造效益的最有效手段。这就要求每个证券从业人员能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礼仪,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提升服务档次,并坚持公平竞争,杜绝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目前证券行业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的违规现象屡有发生,例如在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基金公司为扩大发行量,以返还手续费名义向机构客户经办人员提供回扣、向证券代理机构承诺交易量等违规手段相当严重,在经济业务中证券公司通过解冻、虚增、“T+0”交易方式、非法拆借等手段向客户提供透资,以吸引客户、增大交易量的做法也还普遍存在。这些行为违反了证券业的公平原则,在行业内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正常的证券业秩序,甚至还会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

  (五)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作用,提高道德素养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业的组织者,担负着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因此证券交易所应对“诚信档案”进一步推广完善,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中的优秀企业、突出事迹要推广表彰,违规受谴责的机构、人员应在更多的媒体公布、警告。使得在全行业中树立起诚信理念。

  在证券业从业人员道德建设中,更要发挥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因为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主要靠自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体系,逐步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在这方面,证券业协会应该有所作为的,而且可以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在完善协会自律架构,加强道德自律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他们配合特派办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在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提出了供各会员参考的佣金报备标准,发起了会员单位的高管人员签订诚信责任承诺书,促使辖区内证券业平稳过渡,避免了恶性竞争局面的出现。同时各会员细化自律制度和规则,在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技术应用、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等主要业务领域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自律规则。这些自律经验都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宣传弘扬高尚情操,针砭丑恶现象。使全行业都认识到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证券经营机构要重视加强员工平时的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组织考试、竞赛,倡导学习先进,每年进行业务道德双重考核。提醒每一个从业人员时时刻刻以证券职业道德规范自己、鞭策自己,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促使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诚信机制和职业道德氛围,将职业道德建设贯穿到机构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起从业人员和客户的信用档案和信用网络,在客户中、在市场上树立起企业的诚信形象。

  拓展阅读: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六、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七、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八、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九、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且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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