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05-12 12:15:23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执行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和内部审计;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综合管理政府部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工作;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侵权案件。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政务工作综合协调服务、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研工作;承担全局性工作总结、汇报和全市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议材料的撰写工作;负责全局系统信息综合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政务活动的接待和联络工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财务、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科(湘潭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市政府部门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登记、培训、交流回避、岗位轮换、竞争上岗等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考试录用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政府部门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非领导职数的设置进行审核;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政府部门机关工勤人员的聘用管理;负责全市优秀人才的录用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内部分配等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调配和人员聘用进行审核或备案;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考试招聘等工作;配合公务员管理科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考核奖惩任免科

  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职务任免、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意见,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及奖金;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考察、推荐省级以上先进单位或个人候选对象;按照法律程序,代市人民政府办理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或提交市人大任免)的相关手续;负责市政府绩效评估的日常管理;指导督查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

  (五)政策法规信访科

  参与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协助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与答复;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的组织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局信访维稳综治工作,制定局系统综治维稳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开展综治维稳调研,报送综治维稳信息。

  (六)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定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基本政策;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拟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指导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开发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市高层次紧缺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湘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转业军官安置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转业军官和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转业军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安置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转业军官的解困维稳工作;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及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指导管理工作;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组织实施“湘潭市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省级“技能大师”的推选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人才工程”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和中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与推荐,并负责培养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内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负责实施“湘潭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境)外机构在潭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负责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劳动关系科

  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经济性裁员和劳务派遣政策;指导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和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审批;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参与省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十一)工资福利科

  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同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规范性文件。

  (十二)养老保险科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和审批办法,负责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和特殊病种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配套文件、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按分工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承办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规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湘潭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并审核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业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有关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团委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置。工会主席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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