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方式

时间:2024-08-21 07:55:11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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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方式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方式,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方式

  通过审计,使签订固定总价的项目始终处于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中,减少工程造价“黑箱子”的发生,以保证固定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那么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审计方法有哪些呢?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

  工程造价主要取决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加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能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该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

  二、完善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及时有效的监督、记录,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对于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对此项目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存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以建立长效的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部门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利。

  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任务变更往往是某任务减少和某任务增加并存,如果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一直扯皮不清。我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计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计依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审计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尤其重要,要加强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建立事后对合同执行、设计变更的检查、审核机制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实现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计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是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子”,决算审计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计上,使审计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位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计。

  工程结算固定总价合同如何做审计

  (一)生产要素价格变动

  与上述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类似之处,都是基于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产生的价格波动,工程承包方根据索赔流程执行,在进行审计时,结合相关索赔报告和索赔批复来核准,若合同中双方没有针对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约定,则不能根据上述固定单价合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主要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在约定范围内一次性明确条件,若发生波动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风险,这种类型的合同重点在于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因此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没有发生改变时不能对总价进行调整。

  (二)工程量变动

  其一,承包方投标与名义工程量存在偏差和漏项,无论是存在偏差还是漏项问题,在合同承包范畴内,所有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问题都应视为承包方应考虑到的风险因素,其中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工程量主要用于确定总工程造价计算中,因此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所提交的产品合格数量,应以合同承包范围中实际工程量为基准,另外合同价款不得因此偏差而调整。

  其二,因发包人行为导致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由于发包人自身行为原因使得承包范围因此出现变化,对此应根据工程实际来调整变更签证。对于签证工程量,具体指的应该是变更后与名义上两者工程量相减,而不是承包方投标工程量。除以上之外,若工程量变化就会对其中的综合单价风险带来一定影响,而这也是因发包人自身行为导致的,发包人要对此影响进行负责。基于以上,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对这部分内容约定调整方式。若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发生合同纠纷问题,而这部分也是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最大矛盾,严重情况就会中止审计工作。

  其三,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中某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三)结算价款

  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总价合同,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结算方便。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比较短、工程量少、结构简单、技术相对成熟时,通常很少出现变化,因此结算价款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相加即可。关于工程量复核,也是基于存在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而言的。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条件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应将结算价款的重点放在合同总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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