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通用5篇)
传统内部审计理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 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 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 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 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 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解决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且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实现既定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对外投资绩效、校办企业经营绩效等方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基建工程投资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采购程序、调试验收、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综合绩效等方面。
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
(一)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
(一)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五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
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策略目标: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公司安全体系框架下,本策略规范公司安全监控及审计机制,和公司其他安全风险策略一起构建公司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策略适用于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二章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
第一节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中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应监控并定期审计本部门各系统安全状况。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汇报监控及安全审计结果。
第五条公司网络部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检验。
第六条公司网络部每半年巡检,进行安全审计,由公司科技信息部牵头,各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节安全监控及审计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
(一)组织策划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以获得对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确定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四)制订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资源配置;
(五)监控信息安全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
(六)审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七)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组织负责:
(一)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维护;
(二)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的制订;
(三)具体负责各部门信息安全审计的实施和安全问题的消除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五)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监控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监控;
(二)主机监控;
(三)数据库监控;
(四)应用系统监控。
第一节网络监控
第十条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一)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二)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第二节主机监控
第十一条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一)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二)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三)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第三节数据库监控
第十二条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第四节应用系统监控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一)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二)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三)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第四章安全审计及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安全审计;
(二)主机安全审计;
(三)数据库安全审计;
(四)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一节网络安全审计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一)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二)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三)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第二节主机安全审计
第十六条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一)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二)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三)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四)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五)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六)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七)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八)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九)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第三节数据库安全审计
第十七条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一)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二)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第四节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十八条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一)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二)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涉及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均需对其负责。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顺利实施,加强的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县境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执行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节水与增效并重、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并重”原则对水资源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运用跟踪审计的形式,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行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立审计工作组,制定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应当成立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审计组长、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有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为成员的审计工作组。
二)制发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审计组成员、水务部门分管领导、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人、各水管单位负责人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有关人员。
三)乡镇、水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和书面承诺书,实施水资源预算执行现场审计。
四)草拟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阶段性审计报告。
五)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征求乡镇和水务部门(单位)对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出具、上报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阶段性审计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报告县政府。
七)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全部结束后,应当向县政府上报综合性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乡镇、水务部门、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各村社用水者协会和各用水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水务、电力部门应当调派富有水资源管理经验的.业务人员配合、协调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
一)水务部门分解下达水权配置情况、监控灌溉轮次水电量情况。
二)各乡镇水资源办公室落实水权配置情况以及审批水权情况和落实水电双控管理制度情况。
三)各基层水管单位基本水费、计量水费、水资源费收支管理情况和管理使用水权情况。
四)各基层电管单位按照乡镇批准的水权供电情况以及按照水电双控管理落实一井一表计量设施情况。
五)城乡人饮站、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用水者集体和个体,包括村社用水情况)供水和用水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和跟踪审计的范围是水资源分配使用年度。对基层水管单位水资源费、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的收支情况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及跟踪审计内容:
一)审计水务部门和各乡镇是否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人均公平享有水资源份额的原则进行水权配置,有无超预算配水和超标准配水的问题。
二)审查各乡镇是否按县政府确定的用水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乡镇、水务部门等单位有无违反规定乱批水权的问题。
三)审查水务部门和水管单位是否按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否存在乱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的问题,有无收费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以及收取的水资源费是否及时足额上解县财政。
四)审查电管单位是否按照乡镇批准的水权指标进行供电,有无对不符合用水审批程序的用水户供电的问题对超计划用电的用户是否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五)审查乡镇、村社和用水户是否执行县上确定的水电双控管理制度,否安装了计量设施和智能化控制设备,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对上述设备安装不齐全或运转不正常的否进行了完善。
第十四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方法:
一)查阅各乡镇水权配置方案以及有关水权配置的文件和会议记录。
二)审查基层水管单位轮次确认表、用水用电统计报表、用水用电量抄表卡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审查基层电管单位用电情况报表和各机井电表抄表卡。
四)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水井进行重点监控,对村社管理使用水井情况采取上井查看、抄表计算、走访农户等方式进行抽样审计。
五)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实地查看并操作水电计量仪器仪表。
第五章审计处理
第十五条对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当年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反规定程序使用水资源的由水务部门等执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且无法更正的由水务部门在下年度水资源配置中予以扣减相应水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机构是指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推荐,协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经委牵头负责能源审计机构的推荐、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于每单数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拥有5名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管理,掌握能源审计程序,经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其内容和深度能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案例》、《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要求;
(五)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源审计机构申请报告(应说明机构的相关基本情况、申请等级等相关情况,并加盖机构正式印章);
(二)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级机构组织培训的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专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节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节能检验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已完成或正在编写的能源审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拟从事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且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向各市(州)经委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州)核实后,正式行文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
(二)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和对能源审计机构的需求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能源审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单数年7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受理评价申请时间之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经委。评价材料包括:《能源审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市(州)经委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评价申请截止日期前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评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专家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专家对核查后的情况和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评价结果设置为三个等级:甲级资质(A级),乙级资质(B级),丙级资质(C级)。
其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A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10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近三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5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9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满意。
(二)乙级资质(B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7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二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近两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3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8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较满意。
(三)丙级资质(C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5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一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当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2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7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基本满意。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中介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予推荐;已是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获得乙级资质(B级)的单位,两年后方可申报甲级资质(A级);获得丙级资质(C级)的单位,两年后方可申报乙级资质(B级)。新推荐的单位,视同取得丙级资质(C级)。
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甲级资质(A级)的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其从事全省各地、各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乙级资质(B级)的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所在行业或指定地区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指定地区、指定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新推荐的除外)。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以下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省经委每两年公告一次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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