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时间:2022-03-31 15:44:2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是司法考知识点之一,要想食品安全不丢分我们需要具体掌握哪些知识?下面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法重点,希望能帮到你!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7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四、食品安全标准

  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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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质,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一般不存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因此,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不应采购。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有效。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查询。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已经被证明是在发生食品事故时,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因此规定其记录应当保持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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