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具备条件

时间:2020-08-09 17:53:34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集团公司注册具备条件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注册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注册具备条件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现代服务业”

  包括:

  ①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

  ②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

  ③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三、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集团公司核准登记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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