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理如何办理税务事宜

时间:2020-06-18 15:21:3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企业清理如何办理税务事宜

  问:我公司为自办公司拨入资金建造办公楼,后税局99年对该公司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认定该笔资金为销售收入,并根据一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按33%税率计算所得税。该笔税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已于99年支付完毕,后该自办公司正在清理,其资产拟并入我公司。现税局催收第二期税款。

  请问:

  1、计算应税所得的利润率如何确定?

  2、该所得税应该由我公司还是自办公司承担?如果自办公司无足够资金支付,该如何处理?

  答:1.如自办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则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否则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自办公司清理,其资产并入你公司时,其税务事项的处理应按规定处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3.企业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