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

时间:2022-11-15 18:16:3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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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本文要讨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对行为意愿性问题的论述及其相关的诸问题。亚氏将违反意愿的行为分为两种:与被迫相关的和与无知相关的意愿行为。对于前者,亚氏认为行为的意愿和目的具有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因此应更多从意愿和目的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性质。对于后者,亚氏认为导致恶的结果的可以免于谴责的无知仅仅是对实践三段论的小前提的无知。本文还讨论了选择与意愿的关系,认为选择包含对目的的趋向与对手段的选择两个方面。最后本文还探讨了不能自制者受不公正对待的意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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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意愿;被迫;无知;选择

  亚里士多德的行为理论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无疑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它涉及人的道德责任的判定,人的行为与其德性(与恶)、目的(善)的关系诸方面。其论述复杂,思路灵活,尤其在将其与其他方面如公正问题、不能自制者的问题合在一起思考时,更加令人费解。

  行为理论,亚里士多德首先讲的是道德责任的问题,这是行为理论的基础,因为对于一个人无法为之负责的行为,理论上的探讨就是多余的,比如人被裹挟在飓风中,他的行为就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所以亚氏先要讨论意愿行为。厘清出于意愿的行为与违反(或非)意愿的行为之间的界限,也就是为道德责任划出了一片自己的领地,以此为基础才能谈及其他问题。按亚氏之意,只有出于意愿的行为,我们在道德上才是有责任的,才会受到称赞或谴责,而违反意愿的行为则会得到怜悯或原谅(当然亚氏后面又从后者分出了一个非意愿行为,但这是一个较次要的问题,后面再谈)。关键是如何找到此二者之间的界限,稍加分析我们就会看到,亚氏并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开脱责任的余地。

  一、与被迫相关的意愿行为

  他是从违反意愿的行为这里划分二者的界限的,他认为只有两种情况才算是违反意愿的,一为被迫,二为出于无知,此二者又都分牵涉到复杂的情况,先说前者。如何才能算是被迫的行为?按亚氏说法,只有一个人如同被飓风裹挟一样,其行为的始因完全是外在的,或对这个始因完全无助,才能算真正和完全意义上的被迫行为,但是现实中极少有这样的行为,而多为混合型的,比如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同时受到威胁而又不得两全时,或如亚氏举的例子,一个人在航海途中遭遇风暴时是否抛弃财物以减轻船身重量。这些混合型的行为中究竟应该如何取舍,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加以判断而无法给出一个一般的理论,因为正如亚氏所说,“实践属于个别的范畴”,只能说“这个”或“那个”行为,而不能说“这类”或“那类”。但我们还是有话要说,尽管我们达不到像数学一样的确定性,而只能如亚氏所说达到题材所能容有的确定性。正是这些混合型的行为呈现出了生活现象的不能完全为理论所框范的复杂性,但是这些复杂的生活现象,亚氏仍倾向于认为它们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尽管我们不会因这些恶本身而选择它们(谁也不会平白无故选择死亡,抛弃财产也如是),但我们在一个舍生取义或因海上遇险而抛弃财物的行为中却不是违反意愿地选择了那些就其本身而言为恶的事物,因为做出选择的初因在行为的时刻是在我们身上的,我们是行为的发动者,而我们在做出这个选择时,这个选择所内含和朝向的目的也被我们决定了。如刚才所说,我们无法对一个行为做出一般的判断,而只能将其放置在具体的情境中,看它在发生时其始因是否操之在我。这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出于意愿,也就是行为者是否负有道德责任的一般标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做出了一个一般而言对其为恶的选择就说他的行为是违反意愿的,行为只能是具体的行为,在这些看似违反意愿实则出于意愿的行为中,我们如何来做出进一步的道德判断?首先我们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一个粗略的分类:(1)为着高尚(高贵)的目的去做耻辱和痛苦的事;(2)为着卑微的目的去做耻辱和痛苦的事;(3)由于超出人性忍受限度而做出错误的行为:(4)无论遭受何种压力,即使超出了人性限度,也不能去做的行为。前两种行为更多主动性,而后两种行为由于其较多被动性,似乎更接近于违反意愿的行为,但其仍为出于意愿的行为。不过这后两种行为鲜明地体现了混合型行为的涵义,即一个在当下的情境被我们出于意愿地选择的行为,如果抛开这种情境就是违反我们意愿的。下面我们分别看一下这四种行为,(1)是值得称赞的;(2)则是应该谴责的,亚氏认为这是坏人的特点;(3)得不到称赞,但因其所面临的压力过大而可免于谴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行为不是错误的;(4)则得不到原谅,因为我们对于该行为的恶的恐惧应大于对包括死亡在内的一切痛苦的恐惧。亚氏对这些出于意愿的行为所做出的道德判断,很明显是较多地出自目的和意愿的角度,尽管他也相当注意行为的具体情境,但在他这里行为的目的和意愿,在道德及其责任的判定上显然有着独立于具体情境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其干扰的决定意义。当然亚氏并不认为在一个具体情境中做出选择取舍的决定是容易的,因为情况有时是复杂的,但更困难的还在于坚持已做出的决定,不因令人痛苦的环境而改变志向和选择。亚氏在反驳了令人痛苦和耻辱的事物可以成为我们逃脱道德责任的借口的观点同时,也反驳了快乐可成为我们行为的强制力量的观点。他认为我们为快乐所俘获而做出卑贱的行为,其罪只能归之于己,而不能归于快乐,因为行为的初因在我们身上。对于出于欲望和怒气的行为也如是。
 二、与无知相关的意愿行为

  在论述完被迫行为与意愿性的关系之后,亚氏便开始讲出于无知的行为的意愿性问题。在这里,他首先区分出了第三种意愿行为的名称:无意愿行为。一个行为是无意愿的,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出于无知,二为无悔恨无痛苦,后者的意义是明显的,有些复杂的是前者。何谓出于无知?亚氏将其与处于无知及另外的无知状态对立起来考察。处于无知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醉酒,喝得酩酊大醉当然什么都不知道,但他并不因此就能逃脱因酒后驾车撞人而受的惩罚,因为他本可以不喝醉。处于无知在亚氏这里似乎有一个人整体的非理性状态的意思,由于这种状态,一个人本来具有的知识(比如他会开车)就等于不具有。另外的无知状态可由一个三段论中得出:大前提:甜食是不利于胖人健康的;小前提:这个东西是甜食,且甲又很胖;结论:这个东西不利于甲的健康。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健康是好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一个坏人却可能不认为健康是好的,坏人通常在目的方面无知。而另外一些人则是在大前提方面无知,这也是应受谴责的,因为这导致的是善的目的的实现受阻,因而直接导致了恶。而与上述无知状态不同,出于无知指的是对小前提的无知,是具体、个别和偶然的,是对“自己是什么人,在做什么,在对什么人或什么事物做什么的无知;有些时候,也包括对要用什么手段——例如以某种工具——做,为什么目的——如某个人的安全一而做,以及以什么方式——如温和的还是激烈的——去做等等的无知。”比如一个人吃下了变质的食物却以为是新鲜的,结果造成了身体的不适,又如在打斗中把朋友当成了对手,结果把朋友打伤。这些都是典型的出于无知的违反意愿的行为,而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行为的后果导致了行为者的悔恨和痛苦。但如果不带来悔恨和痛苦又如何?亚氏说,这就是无意愿行为。严群先生在其《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一书中论及无意愿行为(严先生译作非自动行为)之处似乎与亚氏原意有所出入。严先生说:“虽被迫而不之知,故不恨;虽错误而不之审,故无悔。”

  此前半旬明显超出了亚氏的原意,无意愿行为显然与被迫无关。稍后严先生又举了一个例子以说明无意愿的行为者:“譬如一人蓄妾二三,终日营之以图进款,供其挥霍,致死不稍悔恨,或且引以为乐;盖不自知其行为之错误,而其生活之被压迫故也。”此例又与亚氏之意似有不符,此例中人明显是亚氏所说的坏人,即目的上的无知者,此种人是应受谴责的,这与无意愿的行为者是绝不相同的。

  三、选择与意愿

  对于亚氏意愿行为理论的论述基本如上,下面该谈谈与意愿行为相关的一些问题,首先当然是关于选择的理论,我们在此不再详尽地展开论述,只希望能以点带面地谈一谈。选择与意愿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意愿强调的是行为的始因在哪里,由此带来的是道德责任的认定,一个无知无觉、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行为,是无法进一步谈选择的。选择在这里与意愿相比强调的就是行为对于目的(善)的朝向性以及选择同实践理性的紧密联系,这两个方向也涉及到选择概念的译法,严群先生将其译解为“德志”,其跟随的是韦尔登(严著中音译为卫尔敦)的英文译法,即“purpose”,而廖申白教授的译法是“选择”,罗斯的译法正是“choice”。

  前者是重在强调这个概念朝向性甚至是超越性的一面,的确这个概念也内含着行为所朝向的目的,虽是行为,却是有趋向的行为,故这个概念确与严译的“德志”之志有极大的关系,选择无目的则盲。但这个概念同样也包含了趋向于目的(善)的实践与考虑以及对实现目的(善)的手段与方法的选择。这个方面与前~方面(朝向性)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如大海行船,目的地固然重要,如何躲避暗礁,渡过风浪在现实性上似乎更重要。意愿与此相比,首先并无明确的朝向性含义,小孩和动物皆可有意愿,却无目的(善)即无所谓“志”;其次,出于意愿的行为可以是无考虑的,没有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与实践理性无直接关联,比如一时的突发的行为就是这样。

  四、不能自制者受不公正对待的意愿性问题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第九章对于受不公正对待与意愿性的关系的论述十分复杂费解,尤其其中又加入了不能自制者的问题(本来不能自制者行为的意愿性就是个复杂的问题),使这一段论述更加难以索解。我承认对于笔者本人也是十分困难的,现在只能就不能自制者能否对自己行不公正,以及这样做的意愿性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想法。有行不公正者才有受不公正对待者,亚氏对行不公正有一个补充性的定义,即行不公正一定要违反受不公正对待者的意愿,因为没有人希望受伤害,因此也没有人会出于选择地受不公正对待。但不能自制者的情况似有不同,他的~个特点是意愿与目的的分离,所以他可能会出于意愿地伤害自己,尽管他不会出于选择地这么做。他伤害自己的行为是否是对自己行不公正?如果是的话,他同时也一定是一个受不公正对待者。由于它伤害自己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所以他受不公正对待也一定是出于意愿的,因为一个人的意愿是一而不能是多。但它显然与亚氏前面的定义相矛盾,即行不公正一定是违反受不公正对待者的意愿的。好人当然既不会出于选择也不会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对待,但在不能自制者这里,经过我们的推理,发现确有会出于意愿,尽管不是出于选择地受不公正对待的人。如果不加以其他的补充性限制,亚氏的这段论述我们认为是存在漏洞的,即他所说的“没有人希望受伤害”的“人”难道不包括不能自制者?对此的一种解决是这里的“人”只包括好人;另一种解决是亚氏在同卷第十一章所说的“公正与不公正涉及的必定不止一个人”,但这使他在第九章所作的这部分讨论近乎白费口舌,因为这句话几乎消解了上面讨论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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