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的分析研究

时间:2020-11-06 17:28:30 法学 我要投稿

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的分析研究

  导语:绝对优先原则是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小编对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的分析,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的分析研究

  一、我国破产法的概况

  (一)发展和突破

  破产的出现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在商品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会出现破产这一法律现象。我国的破产法颁布于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正式实施。早期的理念过于单一,只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有以下几个特征,适用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的时候,债务人所面临的手续更多,需要获得上级的批准;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债务人隶属的上级就可以对债务人进行整顿。经历了一九九一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案》和二〇〇七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法日趋完善,到了二〇〇七年,破产法所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从单一的企业拓展到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企业,不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企业法人,不但有国内的民营企业,也有外企。公司的类型也不再受到限制,新破产法的颁布,使破产法更加公平公正,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也获得了充分的保障。新破产法打破了传统的程序设计,将清算、和解、重整独立出来,分为三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利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申请。新破产法提出破产管理人的地位的无奈与不易,肯定其核心的地位。

  (二)基本原则

  我国破产法拥有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行政权利可以进行的调解是在破产程序进入司法审理之前,债权双方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如果可以借助法律手段,通过调解达成一个令双方都感到满意的债务偿还结果,当然不用启动司法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功,一旦启动司法程序,破产程序开始通过审理,那么,行政权力就必须无条件退出,遵从破产程序司法原则,不得干扰司法审理。二是债权人自治原则,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会议等方式,对程序中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在破产后,股东会选择风险低,收益低的投资,这个时候,债权人没有获取应有的权益,只能进行自治来得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债务清偿的要求要满足,但也不是毫无根据的满足,既要维护其利益,也要有根据的限制,这样,才能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等,而不是滥用。三是破产债权平等原则,这是破产法都应该遵守的最高原则。破产债权具有平等性,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他们都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时间段前后有所更改。如果债务人不按照法律执行,债权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申请的顺序进行强制执行。四是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企业破产后,企业的担保物就会成为清偿财产,虽然,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实际破产的过程中,债权人中没有财产担保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维护,工资结算,劳保资金也会优先清偿。因为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会最后处理,所以会经常处于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利益不易得到维护。所以,面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应该重视公平性,才会设立破产债务的最低清偿原则,来维护这些人的'基本利益。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破产重整的意思是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遵守法律,使企业经营下去,走出困境,重振企业,使企业有机会偿还债务。企业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破产重整也是随着慢慢发展而来的一种破产预防制度,为了使债权人的地位降低,将参与这一程序的范围扩大,综合方方面面的能力,拯救企业从破产中走出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破产重整主要考虑债权人为主的利益,破产法将范围拓展到债务人,但是制度仍然对某些社会利益维护不足。重整制度不仅仅维护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利益,也对其它与利益相关的提供重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督促债务人重整企业,将损失减少到最少。破产制度有社会性,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注重社会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一系列方法拯救破产的企业,维护秩序。维护秩序,就是维护人们生活的秩序,秩序意味着稳定的有序的社会关系,这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项必要条件,是有法律制度来规范的。破产面临着许多无法预测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企业破产,员工失业下岗,也许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此,要将一切可能会影响稳定因素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但是,如果企业拯救无望,法律还有规定,将停止破产重整,避免债务人躲避债务,延迟破产时间,给债权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进而演变成社会经济的损害。

  三、绝对优先原则

  绝对优先原则是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制定重整计划,使负债公司在财产分配时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绝对优先原则包含全额清偿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重整计划遵循了绝对优先原则,指的是满足了绝对优先原则的两个方面。全额清偿是指重整计划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在计划的有效时间内,破产公司对债权人进行完所有的清偿活动。全额清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财产代替现金,例如股权也是被允许的。但是如用财产就要考虑到一个价值的问题,这个需要专业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来确定最后的价值。优先受偿是指如果一类债权人不接受重整计划,那么债务人不能在清偿顺序靠后的任何人进行清偿行为,直到持反对票的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得到他们所认同的债权。当然,至少是一类债权人,如果重整计划得到了大部分的认同,满足了利益最大化,清偿顺序靠后的债权人得到的清偿要比顺序靠前的债权人多也是可以的。优先受偿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底线,重整计划不能违背债权人的意愿而破坏底线,法律是捍卫债权人的武器。

  四、绝对优先原则

  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其实,对于破产法是否有关于绝对优先原则的规定,不同的专家学者也是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在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体现了绝对优先原则,现展开来分析。第一项中规定到,对异议担保债权组的待遇应该被强制执行的重整计划来负责。绝对优先原则,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无担保债权组和股权组的顺序问题,在清偿时需要按照这个先后顺序来获取。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担保债权人是有一个可以优先获取清偿的权利,可这个权利是由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跟绝对优先原则没有关系。所以,不能就这么笼统的认为在第一项中体现了出了绝对优先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进行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展开重整计划的时候,可以制约当事人具有正当的动机,有利于统筹兼顾破产重整的费用和最后利益的分配,对财富进行了公平的分配。少了绝对优先原则,我国破产法就减少了无担保债权组在谈判时应有的地位分量,使得在破产重整时的财富分配减少了公平性,这个导致有些人会利用重整程序的漏洞,获取暴利。首先,在我国相关破产重整的案件中,通过强制批准而生效的计划,还有通过各投票组同意而被法院批准生效的计划,这两个计划被简称为两类计划,在两类计划下获取清偿时一般都是通过普通债权,得到一部分,或者比例很低的清偿,而旧股东会拥有公司经过重整后较大部分的股权。如果公司有财务方面的困境,甚至现有资金不能偿还债务时,就会进入清算环节,可是在这一环节,股东不会得到清偿,而这个时候,担保债权可能获得全部的的清偿,就是普通债权人也有获得部分清偿的可能。公司因为法律的缺失,而躲过清算,直接进入到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时,债权人会为公司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个时候,股东没有任何风险,可以轻易的躲避过去。所以,在进行破产重整时,股东不能首先应该获取清偿,而是债权人,不能让其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缺少了绝对优先原则的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使承担重整成本与利益分配的关系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使得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分配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其次,有人会钻缺失绝对优先原则的破产法的漏洞,在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谋取自己的利益。我国破产法通过强制批准条件的规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一个暗示: 如果想对股东有利,需要重整的公司在进入重整过程之前,所占的负债比是越高越好。

  那么,在发现一个盈利前景非常好的项目,股东就会想尽办法,创造一个公司负债的现象,资金已经不能抵还债务,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形象,这样就可以轻松抛开无担保债权,堂而皇之的进入重整。在重整计划中,只要在股东的运作下得到清算,使清偿比例高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该重整计划就可以不顾普通债权组的反对意见,最后被强制批准执行。由于破产法缺失了绝对优先原则,破产重整会成为负债企业合法甩掉普通债权的一个合法的工具,顺利将亏损转变为盈利,这一定会造成重整程序被恶意的滥用,使破产重整成为躲掉普通债权的一种途径。

  五、结语

  绝对优先原则是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制定重整计划,使负债的公司在将财产进行分配时,必须依法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而现行的我国破产法对这方面还不够完善,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希望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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