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时间:2022-02-18 09:51:51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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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篇1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

  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篇2

  摘要:法官作为一种职业,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法官与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紧紧相连的特殊性,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法官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更大的'强制性、独特的示范性的特点,并确立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基本准则。最后,基于哲学视角的价值概念,依次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个体、法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价值。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价值

  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有“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律的保管者”之称。主要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大局。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法官道德涵盖了法官作为人的个体道德和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应具备的道德(即职业道德),是一种带有职业属性的特殊个体道德。本文所探讨的法官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特指后者,即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的高于社会对一般社会个体的特殊道德要求,与其他职业人员的道德相区别的部分。所以,“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准则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法律作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应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更大的强制性。这主要表现在法官职业道德有一部分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联系,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法律条文中,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上升至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层面。法官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可能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独特的示范性。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导者,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评定着是非曲直、善恶美丑,法官特殊的身份使法官职业道德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道德楷模的形象,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发挥着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更能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用水流和水源的比喻将一次不公平的审判的危害和十次犯罪的危害作比较,说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官在工作中应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人情的人情关系的影响,并要坚持公开审判。

  2.提高司法效率“公平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如果司法效率得不到保障,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西方有句格言:“迟到的正义乃是非正义”。法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勤勉敬业,精益求精,应注重效率,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时间,减少拖沓,并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减少成本,确保审判效率。

  3.保持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法官首要遵循的职业道德。“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可以说是人民心中的正义之神,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形象,职责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4.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形成并得到共同认可的有关仪表、仪态、仪容、言谈举止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规范或程序。”司法礼仪事关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官职业形象。法官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官群体的良好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尊严。

  5.加强自身修养随着我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持续不断的推进,迫切需要法官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法官必须立足当下,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一方面要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坚定信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的司法职责范围以外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总称。法官的业外活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职责的履行,健康有益的业外活动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责任感,恪尽职守,不当的业外活动则会丑化法官形象,减损法律权威,影响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三、基于哲学视角的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探析

  (一)哲学上的“价值”

  哲学上的“价值”是一对关系范畴,“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主体和客体是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既对立又联系的实体性要素,表述的是两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不同地位。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任何对象性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即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则是指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二)哲学视角下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探析

  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去看价值的本质和价值的存在,任何价值的存在都要以主体对这种与自身尺度“相一致”关系的评价为逻辑前提,价值判断就必须依据主体对客体是否与自身尺度相一致作出判断。所以,在用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有何价值时,将法官职业道德看作价值关系的客体,因为价值有鲜明的主体性,因此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表现。

  1.当法官个人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良好职业道德对于法官的价值体现为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客体的人的社会价值,即法官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法官忠于职守,惩治险恶,为民众主持公道,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也就体现了他的社会价值。一方面是法官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对象即客体,自身的行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也即人的自我价值。表现为法官从职业得到的物质生活的满足和精神世界的满足,以及赢得的他人、社会对自己的认可等。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会始终存有对法律、对职业的敬畏之心,并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自己慎独自律,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就越做到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分清是非曲直,在权贵势力相胁迫下面不改色,在金钱美**惑中毫不动摇,始终如一地恪尽职守、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真正做到了人民的公仆,在法官这一职业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职业又能带给日常生活更多的保障,极大地满足他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使法官收获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障法官忠于职守,实现人生价值,同时也会不断督促自身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达到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成为法官队伍中的高洁之士。做到始终有正义感,始终忠于国家的法律,不在司法审判活动忠于事实、公平正义,不掺入私心,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不就范于黑恶势力、权贵势力、险恶势力。

  2.当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法官良好群体形象的树立道德还具有形成特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群体精神的价值。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客体不仅对法官个人关系重大,也关系法官这一群体的形象。法官不是作为单个人独立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个体与法官群体互不分离,有言道,“观一叶而知天下秋,窥一斑而见全豹”,在某种层面上,个体往往代表着整体,法官个体的形象、言行举止也常被无形放大为整个法官队伍的群体形象。而且法官这一职业作为抽象的概念,民众在日常生活是通过接触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认识整个法官群体的,对某个法官个人的道德评价也影响着社会对法官群体的道德评价,以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同和尊重。可以说每一位法官都表现着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德败坏的法官个体会玷污整个法官群体,而道德高尚的法官则会为整个法官群体的形象加分。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官在工作中肯定会受到民众的尊敬和爱戴,也会受到同行更多的敬佩,在拥有强大的人格魅力的基础上,肯定会对其他法官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将他高尚的道德辐射到更广范围,提升整个群体队伍的道德品质,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官这一职业和这一社会群体的良好形象。

  3.当整个社会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需求的满足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发展精神方面和法治建设方面的满足。“上有好者,下必有甚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道德情况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的法官职业道德,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才又可以称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的每一次秉公执法、伸张公平正义都向社会传递着正能量。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它的行使情况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建设情况。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它的目的在于早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良好的司法保障作为法律条件,而良好的司法保障必然要求法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若能忠于职守、符合良知、公平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那么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必定很好的树立,将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有着特殊的要求,在哲学视角下思考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会发现它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对于个体来说,有助于实现人生价值、提升道德修养;对于群体来说,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有利于早日建成小康社会。由此来看,更应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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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炳君.应然性法官职业道德之价值论[J].司法论坛,2004(06)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篇3

  摘要:法律道德的核心在于社会正义,法律道德建设的实效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社会正义的虚位会引发法律道德的荒芜,只有构建理性的分配制度和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奠定社会正义的两大基础——分配正义和司法正义。通过制度建设将法律道德的要求落到实处,然后再逐渐演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

  关键词:法律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迈向了新台阶,我国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人们的道德、素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而道德和法律,这两者之间又存在这一定的关系。所谓的法律和道德关系指的是进行法律规范化、道德规范化,这两者规划化之间存在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意义

  目前,人们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疑问,摸不清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一直以来,人们都是以道德与不道德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根据人们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应该得到认可,或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是未触犯到法律,因此,就会出现法律受到道德的批判,而法律却不会对道德进行批判的现象。人们对道德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时候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哪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人们的主观意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由此看来,人们不可将道德纳入到法律当中,更不可使用法律武器来惩罚那些自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都具有其不同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两者在道德不道德,合法不合法上,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相比较,前者更为严重,这就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产生矛盾、分歧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也诠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关于“救助义务”之间的矛盾,人们有权利不向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救助,可以对此行为进行批判、谴责,但是不可采用法律对其进行惩罚,或是出台救助义务。因为,道德家能够提出严格的相关标准,比法学家所提出的标准更加严格,另外,对违反道义的人进行判决处理,根本不具有实质性的惩罚意义,所以,根本不用顾及到程序上,所以,法律和道德之间并不是不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差异

  人们从字面意义理解,就可知法律具有权威性,而道德却不具有这一性质,除此之外,法律和道德还在五个方面表现出不同,即结构不同、形式不同、产生的基础不同、制裁的方式不同以及作用不同,这五个方面的不同,将法律和道德清楚的区分开来。

  (一)结构、表现形式存在的差异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经济的进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而法律的规划是建立在多个法律部门之上,通过各个法律部门,根据法律先关的信息进行法律规范工作,拥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地位、部门,而且还有一个严格、完成的体系组织。而道德规划却不具备这些,一般情况下,道德规范是在不同的民族、阶级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演变,而形成体系,该体系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严密性,而且道德规范的体系不具有部门的划分,更不具有效力的划分。在表现形式上所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道德意义比较含糊,不经过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指定,更不会像法律一样,运用文字进行记载,道德内容多是在人们的观念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法律则大不相同,法律需要经过公家机关来制定,并采用文字做记载,必须明确其表现形式,法律的每一项规定、法规都会一一记载,突出制度化。

  (二)产生基础方面、作用范围存在的差异

  道德法规是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现象,在社会的不断进展中,出现了私有制等,随着这些的出现,道德规范便由此形成,人们通过善恶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并以此为标准,来维持社会发展,进行自我约束。而法律主要是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根据现实生活所制定,显而易见,法律产生的时间,明显比道德所产生的时间要晚。另外,法律和道德在作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作用存在差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为约束的方式不同,法律所约束的方式是从外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束缚,而道德却是人们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当中,人们会受道德调整的作用,改进社会关系的大小区域,法律远远不及道德。

  (三)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

  在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制裁方式上,道德制裁必然不会有法律制裁那么严重,道德制裁主要是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时,受到人们的批判,而法律制裁则具有强制性,而且受到制度的约束,按照制度进行制裁。现如今,并没有开设道德法庭,道德规范不具有权利,对于违反道德行为的人们,并没有道德警察对该行为进行遏止,对于这些违反道德的人,人们只可采用谴责、舆论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另外,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的道德的行为,但是未触犯到法律,法律依然不给于法律制裁,完全不参与到评判当中。这样就导致了因为违反道德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情,一旦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便可得到良好的解决。

  三、法律和道德之间相同之处

  尽管人们对法律和道德这两者之间进行区分,找出法律和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虽然不同之处很多,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

  (一)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对于法律和道德,一直都存在一种说法,就是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出现道德之后,才随着民德的演变,进化形成法律,而人们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立法则是和民德紧密联系,两者相互统一。法律建立在道德之上,人们没有道德意识,根本不会出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所制定的相关条例,常常采用道德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科学、合情合理,当出现不合乎情理的条例时,对其进行修改,修改也是根据道德进行,因为,道德在其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若是法律不合乎情理,在法律上就无法获得人们的支持,人们更不会遵守其所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若是整个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出现了问题,法律则不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道德之上,道德对人们具有激励和评判的作用,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提高自我修养。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得到改善,就会提高法律水平,从而顺利开展法律工作,使社会上一些不良之风得到有效的制止,若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问题,法律则不会被人们所重视,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律工作才可顺利进行,法律和民德相互一致,因此,做好人们的思想道德工作是关键,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法律才可有效执行,社会才会进步。

  (二)法律、道德局限性分析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道德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和法律相比,道德所具有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当发现一些违反道德准则行为时,多是从纠正、劝导等方面纠正人们的错误思想,去对人们的行为做调整,只有接受这样的劝导之后,调整作用猜得到发挥,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第二,在每一个时期和阶段,人们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导致道德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所以,根本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标尺去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准则。而法律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三个方面,第一,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即使做不到完全的公平,但是法律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人们思想进步的体现。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完完全全解决社会上所存在的一些事情,最突出的就是流产事件,法律针对这一行为不做任何的工作。第三,法律和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法律具有固定性,虽然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改,补充,但是依然具有显著的稳定性,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难免会和稳定性强的法律产生矛盾。不仅如此,法律强制性较强,需要在监督的环境下才可顺利进行,若是法律得不到良好的使用,那么极易出现一些违法乱纪、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由此看来,法律和道德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道德的力量,将法律工作落实到位,使法律和道德这两者同时发展,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三)道德和法律两者相互渗透

  即使道德和法律之间都存在不同的局限性,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更合乎情理,实现法律道德化,同样,也需要将道德进行法律化,所谓的法律道德化,顾名思义就是将法律进行规范,将其和道德准则相一致,不出现矛盾,这是一个对法律完全信仰的过程,将法律内化成为道德义务,将道德指导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将法律道德化,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而所谓的道德法律法,则是指通过立法,将道德准则法律化,用国家的名义来使道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道德便从社会意识转变成为制度,对人们具有强制性,这就充分说明,道德是建立在法理的基础之上,没有法律的支持,一些道德思想就会慢慢背人们所遗忘。

  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法律道德化,同时,也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两者相互渗透,对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使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自我素质。

  四、结语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法律与道德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方式,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这两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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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慧娟.道德与法律关系视野中的见危不助犯罪化探析.刑事法评论.2O10(1).

  [4]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201212).

  [5]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法商研究.2010(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篇4

  摘要:虽然对法律与道德这一命题理论学界多年来争论不休,但无论从历史发展、学派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显示出其陷入了一个循环往复分分合合的困境,同时由于以往的理论研究模式过于抽象,使得这一问题表现出更加纷繁复杂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试图寻找一种外在的视角,跳出矛盾体的本身,更多法律论文范文尽在top期刊论文网。

  关键词:法律论文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一)二者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3、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以七宗罪为视角看法律与道德

  影片中发生的冲突就在于,凶手John Doe根据基督的教义有一个关于人生的标准,并以之去评判社会和他人――他认为社会堕落了,有些人罪该处死。而反过来,社会则认为他杀了人,他是罪犯。可以想象,关于人的终极性问题,不同的人是有不同的看法的,相互间差异可能很大。可怕之处在于,有的人以自己的所想作为绝对坐标,去采取行动。尤其在这个人类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自我毁灭能力的时代,其后果很可能是离人类覆灭不远。希特勒、911的制造者以及影片中的John Doe是这类人的典型,如果他们掌握了可以毁灭地球的武器,后果会是什么?所以今天的我们尤其要提倡宽容和宽恕。

  法律的变迁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确定的标准,一切都在变化。在我对德里达的阅读中,我也发现他对问题进行判断时,他的标准就是没有(确定的)标准。在很多阅读和思考中我也能发现这种理路。再如前面一位嘉宾点评人所讲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一系列客观因素(包括生理特征、生长环境等等)的结果,即如此社会为什么还要惩罚他们,甚至要剥夺他们的生命呢?其实,法律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生的,是无可奈何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和错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的。法律世俗的,基本忽略终极目标或标准的问题,所以法律人也基本没有必要去考虑人或人类或者宇宙之目的等问题。

  贪食、懒惰、淫欲等都是人之常情,为什么在教义里把它们说成是罪。我的理解是,在早期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落后,人类可以支配的资源(可直接用来满足生活以及繁衍后代需要的资源)稀缺程度很高,这些禁欲性的教义可以减轻人类为争夺资源发生的争斗,从而可以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到生产创造中去(这样的族群才更有可能在长期的自然选择中延续下来)。而在现代社会,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资源其稀缺性问题基本不存在了(越穷的国家和地区就越接近前述的早期社会,其禁欲教义必越发达),所以在现代社会这些教义的影响力随之下降也是必然的――进入了教义中所谓的堕落时代(市场经济是张扬个人欲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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