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法制现代化建设模式得到的哲学启迪

时间:2023-03-24 20:18:08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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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法制现代化建设模式得到的哲学启迪

  法制现代化建设模式的哲学启迪一些能够适应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经济关系的“本土资源”,因此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传统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变化,那些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及制度保留下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出的一篇关于哲学的论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在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选择上有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两种不同观点。作者认为,应该坚持马克思关于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将本土资源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内因,移植法律作为外因,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策略,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才能进一步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本土资源;法律移植;内外因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法制现代化建设一直作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理由而成为争论的中心,在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选择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掀起一次次关于法制现代化建设模式争论的高潮。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当中,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思想和计划经济的思想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法制的现代化,建立与我国国情、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因此,目前阶段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

  在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变化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大力鼓吹进行外国法律的移植,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通过大量的法律移植来实现法制的现代化;而另一种观点主张,必须注重我国的本土资源,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实现法制的现代化,这种观点以苏力为代表,被称为“法治的保守派”。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一个重要的辩证法原理,即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其具体内容是:事物运动发展是矛盾不断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第一位的理由,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是第二位的理由,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运用马克思关于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外因原理来看待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我们可以将根治于我国的本土资源视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因,而将外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作为外因,因为法制现代化不是抽象的法律的现代化,而是具体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必定与特定国家的历史、地理、传统文化、当前现实紧密联系,所以法律并不是普适的,它必须适应特定国家的特定情况。所以,我们可以运用哲学的这一辩证法原理来推动我国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转变,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

  为了建设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首先注重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它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据所在。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即强调要利用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在我理解看来,苏力教授所指本土资源应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历史过程当中形成的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思想及法制传统,即与历史的实践相联系的传统文化;二是当前实践当中人们业已形成和正在萌芽发展的的风俗、习惯和交易规则等非正式的法律制度,即与现实的实践相联系的非正式制度。苏力教授强调本土资源的价值及渐进变革的合理性。此外,必须指出本土资源本身其实是动态发展的,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苏力教授也指出“本土资源更多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概念,而不是一种规范性的命题”。在本土资源的发展过程中,不符合社会新发展的一些“本土资源”逐渐消亡,另一些能够适应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经济关系的“本土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出来,因此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传统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变化,那些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及制度保留下来,而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观念制度随着历史已被抛弃,所以历史传统及当前实践中人们业已形成的习俗、习惯和交易规则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长期存在于民众的意识、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能够适应现代法制要求,因此,它们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发展中必定会发生根本性的作用。

  对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移植在推动法制现代化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外因,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当中,不可否认一些西方国家做的相当成功,其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市场经济只是一种市场体制的建设,其所依据的法制思想和制度无非是作为一种工具来规范各种市场活动,所以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应完全可以利用这种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利用的工具,将其所运用的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工具借鉴到我国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下法律体制的建设。苏力教授也明确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可能为我们提供启迪和帮助,同时在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它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有的已经融进了我们的传统,”而“这种 ‘新传统’的不断成长,对于‘变法’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无疑提供了并不断提供着可供中国法制建设汲取的新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工具之时,必须注意对国外资源的科学性取舍和合理化应用,注重与我国国情相符合,与本土资源的协调沟通,因为在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当中,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必须使西方发达国家移植的法律思想和制度能够与我国实际相符合,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使人们能够自觉运用这种思想和制度来解决理由,这才能够使移植的法律发挥真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讲,此时移植的法律已转变为一种新的本土资源,因为它已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而演化成一种“当前实践下业已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风俗、习惯及交易规则”。

  但必须注意的是,移植的法律作为一种外来物,不可能在一开始就立即发生效力,其被人们接受必定需经历一定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在这一过程当中,必须注意不能以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衡量外来法律制度,盲目排斥外来优秀法律文化,不能一遇到理由就认为其不符合我国实际,就将其随意抛弃,而必须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过程来被人们接受,因为任何一个外来事物被人们接受必定会经历从一开始的受阻到逐渐被人们接受再到人们欣然主动追随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渐进的、演变的、尝试与失败并举的过程。

  内外因的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建设与市场经济适应的法制体系时,必须充分重视我国的本土资源这一内因,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制经验这一外因,坚持内外因相结合,而不能够人为割裂内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忽视本土资源在法制现代化建设当中的根本作用而一味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也不能单纯强调本土资源对于法制现代化建设决定作用而忽视法律移植在法制现代化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唯有如此,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才能进一步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8.

  2.魏治勋.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批判性解读.政法论坛.2005(6).77.

  3. 文芳.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研究.从我国仲裁制度的二元体制说起.武汉大学.2004.

  作者简介:

  贾飞萍(1990-),女,山西忻州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与环境资源诉讼法研究。

  郭殿荣(1990-),男,山西忻州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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