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审计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时间:2020-10-21 15:44:54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市场审计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一、高院出台“证券民事纠纷赔偿”司法解释,证券审计民事诉讼风暴即将来临

  《注册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已审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正在增加,尤其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证实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实,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责任引起会计师职业界、法律界广泛关注,这可以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头号题目。由于第42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因此,留下很大的法律漏洞,有必要对此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高院[1996]56号函曾引了验资诉讼风暴,但56号函仅限于验资领域,该法函导致了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不敢接验资业务。但业内人士很清楚,审计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地雷阵。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股民状告银广夏和中天勤案,并冻结了两被告的部分财产,还预告将于2001年10月中旬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固然此案根据高院通知暂停审理,但目前高院正紧锣密鼓制订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证券民事诉讼就可以正式起动,

  高院这一次解释固然也仅限于证券民事纠纷,但证券市场审计收进构成了目前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收进来源之一,而且这场诉讼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一场证券诉讼下来,可能实力再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撑不住。如银广夏民事赔偿案,银广夏股票市值已缩水60多个亿,会计师就是只承担1%的赔偿责任,也要赔6000多万,中天勤撑得住吗?而且赔起来,也尽对不是1%的比例。中天鄞侥幸躲过证券民事诉讼这一劫,但也难逃被撤所的恶运。

  最高院“证券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将明确会计师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为作假的会计师实施民事制裁提供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深远,我们要吸取高院56号函教训,由于目前公众对会计师行业评价有些是不恰当的,笔者担心这会导致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会计师非常不利。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题目不仅是一个事实题目,更是一个价值判定题目,责任畸轻、过苛主要是一种主观判定。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违法责任主要是处理好行业利益与民众利益的矛盾、“接轨”与国情的矛盾、前瞻与现实的矛盾。在高院出台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前,我们要加强与法官、法学家、律师及社会公众沟通,避免出现对会计师责任过苛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关系到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行业上下都应该紧密关注高院有关这方面立法的最新进展。

  二、过错的认定——未尽勤勉尽责的认定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它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它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回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回责标准。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实其所受的损害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实自已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采取举证责任颠倒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过错推定又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应负民事责任,但是,假如加害人能够证实其没有过错,就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有法定的抗辩事由,以表明自已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晃负责任,在特殊过错推定中,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三种:不可抗力,第三者行为,受害人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