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理论众说纷纭。各种观点都有着若干合理之处,然而不同论者从自己的理论立场出发阐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理论,又成了这些观点的共同特征。而笔者认为,只有探究亚士思想的逻辑起点,回到那个时代中去,才能较好地理解其思想内涵,从而更好地利用其正义论为现实社会服务。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缘起和发展、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对后世法制思想的影响即罗尔斯的正义理念以及如何借鉴亚士的正义思想为现代社会服务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 键 词】亚里士多德 正义 分配制度
一、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缘起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是哲学、法学、艺术等各派经典思想集于一身,在人类思想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里程碑意义,他给我们留下了浩瀚的思想宝库,尤其是其关于正义问题的解答和讲述,在后世直至当代都产生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在当下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各种诉求呈几何级速度增长的当下社会,尤其是在我国面临发展转型的时候,什么是正义、怎样做才能实现正义成为了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法学界乃至伦理学界所热切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语境下,从当代人类生存现状以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现实视角,挖掘其思想脉络也许是一件不无助益的理论尝试。
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战争不断、政治派系争斗激烈、学说观点异彩纷呈,在那个时代,有关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实现正义的讨论无休无止且多方各执一词。正所谓“正义”作为社会精神层面的语境,其产生和发展都根植于当时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从而又对当时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产生反向的推动力,促进历史不断前行。因此,社会、历史等客观因素的作用,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得以发展并逐渐系统化的重要原因之一[1]。
而当时的正值社会大变革,整个希腊社会处于一种动荡的、不稳定的局面中,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派思潮涌动,曾经令人自豪的“黄金时代”不再。水深火热中的人民急切地渴望安定生活和安宁的社会秩序,然而如何在这样混乱的局势下解决社会矛盾并实现人民心目中理想城邦的愿望,如何实现多方协调,则成为统治者和各派政客日思夜想的难题。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政治正义、分配正义、法律正义、中庸等语汇才渐渐应运而生。这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具有多重含义,层次鲜明、体系丰满,这就要求我们分而述之。
(一)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
这两个概念一般是就正义的普遍程度而言,“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2]。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公正是所有美好的道德品质如纯良、温和中最能体现美好品性的道德品质。与其他品质仅仅关乎个体自身的发展相比,公正则更加注重与人为善,它不仅仅是提升自身的品性,更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调和整个群体的善意工具。他首先确立了中庸的伦理观,从而为其中庸正义观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引述梭伦正义观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将其与柏拉图的“正义是德性”这一观点实现了理论上的综合,并认为,人的想法、感情和相关行为都存在着过度、一贯和达不到三种可能性,“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产生失误而中间就会得到成功并受到称赞……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中……过度和不及都属于恶,中道才是德性。[3]”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善良就是一种中庸之道,是一个有良好品质的人基于理性的思考之后所做出的对自己负责任的行为,它不偏不倚,具有适中的、温和的品性。
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普遍正义要求公民的言行必须遵守法律,特殊正义则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特殊正义关系到城邦里物质利益的分配,其出发点在于保证分配平等,而这种平等又应当依据“各取所值”的原则,即“应该按照各自目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4]”,这就是说,平等地位和作用的人分享平等的利益是平等,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理应分配到不等额的利益才是平等,而评判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标准在于荣誉、职位高低或其他能够证明公民价值的特定事件。真正的正义在于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汇报比例相当,我们应当给予道德高尚者以优越的待遇,而给道德低劣者以较差的待遇。
在讨论如何对待正义的破坏这一问题上时,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提出了矫正正义。他将分配问题看作切割线段,认为把“比较长的线段去除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段就分割均匀了”。可见亚士的矫正争议是希望通过人与人之间交往过程中经济手段的调整,从而实现数量上的均衡。
由此可见,在对待分配问题上,亚里士多德的原则在于将比例均等和算数均衡相结合的原则,并将特殊正义看作是“真正的正义”,他的这一观点被看作是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
在亚里士多德眼中,正义理念不应该仅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更应当有关城邦的政治,应当与政治的衡平和公民的感受息息相关。他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存在的,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中对于治理和被治理都是同等的”。而这种政治的正义又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两种:自然正义永恒且普遍,不论人们是否接受或者遵守,它都绝对存在,并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的生活。而法律正义又称为约定正义,也许在刚开始时,人们对于什么是正义还众说纷纭、争吵不休,但是一旦双方或者多方达成了一个约定并将其作为法律制定下来,那么这种正义就具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且这种法律正义因时因地而异,其成熟和发展程度取决于各个城邦之间不同的现实条件和风格各异的政体,这也正是各个城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5]。但是亚里士多德自信地认为,由于自然正义的存在,每一种法律正义都会朝着自然正义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得到完善,成为合乎完美正义的最好的政体。
继而,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对定义了政治正义,他认为政治正义不仅仅应当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作所为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使公民遵守不成文的道德规范,在他看来,“一个违反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地”“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为了保证人的情感不至于影响公正,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需要依托代表权力的政治正义进行调整,从而维护公民的共同利益,树立国家的政治秩序[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