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合作银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3-03-24 02:52:4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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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合作银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但股份合作制本身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各种问题,其发展趋势将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合作银行需要从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和建立股权流通平台等方面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向实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股权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合作银行就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200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15号文件),启动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的精神,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高、资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县市,对暂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可以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因此,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主要由农民、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组成,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在浙江宁波挂牌成立,这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全新的、大胆的尝试,也是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探索。2004年5月24日,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也是我国第二家农村合作银行,为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示范。2005年6月lO日,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这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农村合作银行在改革深化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60家,2006年末增加到80家,2007年末增加到113家,2008年第一季度末增加到120家。发展势头良好。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
  
  通过深化改革,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
  
  (一)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对于资格股,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于投资股,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农村合作银行资格股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投资股股东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产权主体广泛
  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乡村干部和职工均可以入股农村合作银行。这种产权主体的构成扩大了股本金的来源,产权主体多元化了。
  
  二、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和缺乏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效指导,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未能制定较为完善、规范的股权管理制度。在股权管理方面,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但并未落实明确的职责,缺乏严谨、周密、规范的管理制度。这就使得在股权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只能边做边研究,走一步看一步,未能有效开展股权管理工作,从而制约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
  
  (二)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例,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见表1。
  
  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的状况带来了各种问题:一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所有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而在全国各地,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都只占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总额的不到60%,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他们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权难以体现。二是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分散在各市、镇、村,管理难度较大,且管理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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