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提高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专家学者一直对此不断进行探索,以期通过理论探讨的途径来促进司法实践的改进,本文即是通过我国现有法律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形式理当由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询问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实行控辩双方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正确查明案情的真伪揭露犯罪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然而,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据有关资料统计,北京市证人出庭案件所占比例不到1%。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也仅占5%左右。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96刑诉法”)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立法的变化可以明显看出立法者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新刑诉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更加倾斜,说明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基于立法者的要求还是司法实践的要求都是迫在眉睫的。
一、证人拒绝出庭的原因探索
(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也只是对证人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认定为伪证罪来处理。现有法律表述中归纳出来的意思表述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情形下可以不到庭作证。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应地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即意味着丧失了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司法机关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刑罚。而对于原本就回避出庭作证的证人而言,司法机关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的消极无作为态度也使得其有恃无恐。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一种可以被规避的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气。
(二)证人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只有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无论是人身,还是经济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相应的全面保护,证人才有可能愿意站出来作证,愿意将自己所获知的事实真相告知法庭,最终使得案件真相得以大白。现实中,证人很可能是与案件毫无干系的第三人,而为着他人的利益,要求其抛头露面,甚至引发自身安全上的风险,这显然对证人是十分不公平的。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还需要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经济安全等等,这只能反映出证人权利保障机制还未能很好地被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只是空谈,并未落实到实际层面。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缺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却并未足够的保护,不论是人身的保护,还是经济的补偿,都是极为欠缺的。尤其是经济方面,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可能造成误工的损失以及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等,是否应当补偿、如何补偿以及由谁来承担补偿责任,《刑事诉讼法》却只字未提,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操作,权利和义务对比的严重失衡,也打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四)儒家传统思想的负面影响
受传统儒家思想以及数千年来中国文化积淀传承的影响,多数中国人的骨子里都是推崇“和为贵”思想的,这一思想也被他们带到了日常行为中去,成为其最为重要的处事理念,人与人之间讲求人情,注重“面子”,轻易不肯得罪人,工作中要与领导、同事一团和气,生活中更是要敦亲睦邻,所以,此种理念影响下的中国人当然不愿意走上法院、与他人脸红脖子粗地对簿公堂。
二、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和强化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证人出庭并充分发挥证人作证的作用应该说是立法者和司法界当前刻不容缓之任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立法,多角度保护
没有法律作为后盾的保障和支持,任何所谓的口头保护将只能流于形式,对证人出庭的现状无任何质的改观。所以要从法律的高度对刑事证人的出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此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使得证人愿意走上法庭当庭提供证人证言,而不再使得证人证言只局限于书面的形式,使得程序更加合法,法庭质证更加充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刑诉法在强调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应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周全地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侧重于事后救济,尚缺乏对证人的事前和事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和机制,很难有效、全面地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证人保护应当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
刑事案件的证人相对于民事的证人更为特殊,因为所涉及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诸如毒品犯罪、恐怖犯罪等等,有时候证人证言对整个案件的明晰和最终的判决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当法官或公诉机关觉得一份证言重要的时候,被指控方或者证言于其不利一方势必会阻挠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证人在出庭前被恐吓被挟持家人以要挟或被许以重金利诱,都是数见不鲜的。很多证人甚至不是担心自己的安危,而是担心一旦出庭作证使自己的身份曝光,会给自己的家人带来危险。正是基于此考虑,所以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形完全可以理解。了解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该加强对证人及其家人的保护,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这样证人才有可能走到台前陈述案件事实、指证犯罪分子,才能使得冤案昭雪,正义得以伸张。
2012刑诉法中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近亲属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存在探讨的余地。并且规定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