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科教育中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时间:2023-03-04 07:16:1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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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本科教育中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导读】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及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医法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这一需求直接促使卫生法学专业的诞生和迅速发展。自1996年南京铁道医学院(现东南大学医学院)率先开办法学专业(医事法学方向)以来,全国已有多所高等院校在本科教育中先后开办了这一专业,向社会输送了大批医法兼通的人才,对推动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个仅有十几年发展历史的新兴专业,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影响该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我国本科教育中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1、我国本科教育中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现实问题

  1.1 部分学生的专业思想不稳定,专业认同度不高

  由于目前的卫生法学专业思想教育缺乏成熟的经验以及必要的规范等诸多原因,部分学生仍然存在专业思想不稳定、专业认同度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学生因对原来所报专业恋恋不舍而对目前的课程学习消极应付,尽管这样的学生数量较少,但仍应引起重视;二是部分学生在第一、二学年中接触到大量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后,对相对生动有趣的法学课程和较为枯燥乏味的医学课程产生强烈对比,从而对法学课程产生浓厚兴趣而对医学课程有所排斥。这样的专业思想不仅表现在部分学生的日常学习中,还体现在其择业意向和职业生涯规划上。

  1.2 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不容乐观

  目前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与培养目标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为:一是相当一部分同学“医没学好,法没学精”。多数院校卫生法学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的事实足以说明“法没学精”的尴尬;面对一个个医疗纠纷案例时,对医学问题的一知半解也可以看出他们对用来分析、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所必需的医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偏低;二是学生的医法结合能力较弱。尽管卫生法学本科生在四年时间里既学习了医学又学习了法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具有了以法学的思维和医学的知识来分析医疗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大多数学生都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医法结合的能力。此外,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1.3 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亟待提高

  目前,由于卫生法学专业开办时间短、社会知晓率低、就业渠道尚未拓宽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往往遭遇尴尬。如选择考法学研究生的同学和选择到法院、公安队伍等传统法律职业群体就业的同学往往面临着来自普通法学院校本科生的强有力竞争,因为普通法学院校的导师及其他传统法律职业群体的考官们往往对考生法学之外的课程并不感兴趣,而倾向于认为这些课程占据了学生很多学习时间从而据此怀疑学生的法学素养;要去医疗机构就业的卫生法学学生往往会遭遇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生的强有力竞争;想去卫生监督所等卫生行政部门就业的学生往往需要通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式的考试。这样的就业形势,无形中对卫生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本科教育中卫生法学人才培养中若干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未形成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

  卫生法学专业不是医学和法学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两个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和提升。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贯彻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是实现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但目前,一部分卫生法学培养者没有深刻认识到卫生法学的学科特点,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往往以医法交叉的培养理念代替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导致无论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还是团队建设方面,都体现出“医法交叉有余而融合不足”的特征。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尽管开设了大量的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但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之间往往缺少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在实践教学方面,法学和医学的实践往往被作为两个独立的任务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处进行的法学实践和在医院进行的医学实习基本是孤立进行的,医学实践与法学实践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在团队建设方面,很多院校往往是分别搭建了强有力的医学师资阵容和法学师资阵容,却忽视了加强两支团队之间必要的沟通交流,更忽视了打造一支独立的、成熟的复合型教师团队的重要性。在这样的人才培养理念和制度安排下,学生所学习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很容易成为互相孤立的知识堆砌,难以真正学到以法学的思维和医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卫生法问题的思维和能力。

  2.2 欠缺医法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目前,卫生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或多或少地存在医法课程罗列有余而结合不足的问题。这不仅体现在课程体系之间的逻辑性有待加强,即法学课程内部、基础法学课程和特色专业课程之间、医学课程内部、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需要进一步加强之外,更突出地体现在特色专业核心课程群建设的缓慢滞后。当前国内开办卫生法学专业的高校,还并未做到在课程设置上实现医学与法学的有机融合。这种课程体系设置,使学生感觉到是两个专业的学习,而不是一个复合型专业,而且两个专业的知识难以深入学习。 这些课程要对相关卫生法律理论和实践进行归纳和提升,构建独特的、系统的核心课程体系,在“医学基础课”与“法学基础课”之间架起桥梁,反映医事法学领域独有的本质与规律。 但目前,卫生法学特色专业课程群的建设较为缓慢,缺乏科学的课程准入标准,也未建立起完备、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教材的编写与选用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各门课程之间的教学内容存在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教师的授课水平参差不齐,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例需要科学设计等。

  2.3 实践教学中的医法缺少融合

  目前,各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基本都能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法,并且与法院、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建立了教学合作关系,建立了相对充足的教学实践基地,并设计了相对合理的医学实习和法学实习计划。这些实践教学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加深了对医疗卫生领域法律问题的感性认识,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医法复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整体而言,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医法融合不足等问题,如模拟法庭活动往往只有法学学生和法学教师的参与,缺乏医学教师的指导与点评,从而容易对卫生法案例中比较专业的医学问题争论不休甚至犯一些较为低级的错误,学生也难以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提高医法复合能力。

  2.4 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医法复合型师资

  尽管开设卫生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在师资力量方面有强有弱,建设历程也不尽一致,但却普遍存在医法复合型师资匮乏、师资团队整体呈现“法有余而医显不足”的状况,难以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卫生法学专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对于师资力量的要求也与普通的法学院校有所不同,教师应该对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等医学课程群有必要的了解,对这些学科的特点、规律甚至最基本的知识有所了解。保证教师队伍中有一定比例的医法复合型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教学之需,法学专业(卫生法学方向)的教学大纲中,除了传统的法律课程之外,还需要开设大量的卫生法学特色专业课程,如卫生监督学、卫生法学导论、药事法学、医疗纠纷法律实务等课程,这些课程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必要的医学相关知识和背景,否则就难全面、正确地授课;另一方面是巩固学生专业思想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医学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调剂的本专业的,并非个人意愿,学生常有抵触心理,因而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尤为重要。

  2.5 医患和谐、医法和谐的教学与就业伦理导向有待加强

  尽管多数开设卫生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都将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从事卫生法律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处理医药卫生领域相关法律事务;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医疗机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但受学科知识的影响,部分法学教师往往对该专业的培养目标缺乏正确、全面、客观的理解,不能站在医患和谐与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的高度来开展课堂教学,人为地将医与法、医方利益与患方利益对立起来。这种片面甚至错误的伦理导向不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专业思想,不利于学生形成科学的择业价值观。如果在之后的职业生涯规划等就业指导过程中得不到纠正,学生们就容易将自己的就业意向人为地限缩在某一领域而不考虑其他,从而错失许多就业机会。

  3、解决我国卫生法学人才培养问题的建议

  3.1 秉承医法融合与和谐的培养理念,推进卫生法学本科教育

  “医法复合型、实践型”的卫生法学人才不仅是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熟知医学术语、医学常规、临床路径并能从宏观上把握医学规律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的人才,更应具有以法律人才敏锐的视角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解决医药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秉承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并将其贯彻在整个培养过程之中,并在此培养理念之下形成有利于医法交叉、融合、提升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应该表现在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融合、医学实践与法学实践的融合、医学师资和法学师资的融合,从而最终实现学生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融合,并获得以法学的思维,综合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解决医药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实际能力。该专业的教师也应该坚持正确的伦理导向,站在医患和谐和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的高度来推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

  3.2 加强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构建医法融合的课程体系

  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对于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患义。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关系学科发展的重大事情。欧美法律学校往往专门组织课程编制委员会,关于课程表的编制,也一定要经过长时期的讨论,方可构成一张法律课程表。 在卫生法学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建设方面,除了要注重医学课程与医学课程之间、法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有效衔接之外,还应大力加强专业特色课程的建设。一方面要遵循卫生法学学科的自身规律和逻辑体系,建立科学的特色专业课程准人标准,并通过集体备课、专家研讨等方式合理界定各门课程的讲授内容和教学大纲,以消除因课程准入的随意性而带来的各门课程之间的交叉、重复和重要卫生法学知识的遗漏等现象;另一方面是要大力加强各门特色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写,规范教材的选用程序;同时,还要不断提升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以及授课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3 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在实践中实现医法的融合与共通

  实践教学是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实现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融合、培养实践能力的必经途径。为此,除了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手段并广泛吸纳医学教师参与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之外,还应妥善安排学生的医学实习和法学实习,建立数量充足、条件完善、质量有保障的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构建高校、医院、司法机关、卫生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网络,保障学生能有充足的时间到医院、司法机关和卫生执法机关实习,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医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高素质的卫生法律工作者,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与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3.4 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医法复合型、应用型”卫生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支既懂得医学又熟悉法学的、具有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实践型师资队伍。为此,应该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比如邀请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共同指导医疗纠纷案例的模拟法庭活动,或者邀请医学教师参与卫生法学案例的研讨或特色专业课程的集体备课等,为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的交流提供必要的平台;对于具有实践能力的医法复合型师资队伍的搭建,则应秉承引进与培养并举、以培养为主的原则,通过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现有的法学教师主动学习医学相关课程,如通过卫生事业管理学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主动学习本科生法学专业四年制的医学课程等,优化现有教师的知识结构,实现知识结构的优化与素质提升;坚持“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用人方针,积极采取多种渠道,从主审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主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中聘用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为兼职教师,弥补现有教师团队实践经验的不足。

  3.5 坚持医法和谐、医患和谐的伦理导向,拓宽卫生法学就业渠道

  卫生法学是因应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新兴学科,是解决医、药、公共卫生、医学伦理、卫生事业管理等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问题而出现的独立学科。在从事该学科的人才培养工作时,应秉持正确、健康的伦理导向,坚持医患和谐、医法和谐的育人思想,认清医患之间的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明确法律为医疗卫生事业保驾护航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除了专职的就业指导人员,该专业的教师尤其是法学教师也必须站在医患和谐和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的高度来推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和学科的发展,鼓励学生树立开放、健康、务实的择业思路,努力拓宽本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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