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矛盾、冲突及解决

时间:2020-10-05 11:33:0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专利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矛盾、冲突及解决

  论文摘要 在专利权纠纷解决中,存在审理层级过多、确权程序繁冗、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合理界定专利复审委的地位,明确我国司法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以解决专利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浅析专利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矛盾、冲突及解决

  论文关键词 专利权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历经三次修改,使我国专利确权司法复审制度与TRIPS协议相适应,为专利权利人维护其专利权提供了司法救济。专利权人及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的决定,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专利效力决定,按现行专利法的规定,都可以进入到司法复审程序。对前一种类型案件的司法复审争议不大,而后一种类型案件的司法复审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广受诟病。在实践中专利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是专利确权司法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冗长、诉讼拖延、随意诉讼、恶意缠讼、专利复审委员会讼累等弊端也日益突显,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专利权民事诉讼与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审理不一致,以上因素导致专利权侵权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利确权纠纷程序存在审级和程序繁冗以及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

  在解决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行政授权程序是解决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需要经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确权程序才能够获得,即应当经过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如果民事纠纷中涉及到专利确权问题,那么需在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审理程序进行中止,转入到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但其审查结果并不能成为终局决定。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和Trips协定的司法最终审查的原则,仍需要司法最终进行司法审查进行专利确权。这样循环专利确权案件一般既要经过行政程序,还要经过司法程序,可能通过以上两个程序的三到四个审级专利权人才能得到专利确权的终局裁决。

  (二)专利侵权诉讼长期不能结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专利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专利的转化效果,从而使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受到影响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也可以转让给自己的专利由他人来实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世界知识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专利权人由于诉讼时间过长,而不能及时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自己的专利,专利人不能把专利转化为生产力,这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降低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难以实现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

  以上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典型问题之一。这虽然有纠纷自身特殊性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从纠纷客体要素出发,较少关注当事人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建议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纠纷需要分流两次,第一次分流是由权利人选择或当事人约定进入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第二次分流是诉讼中分流,以当事人预期利益目标将纠纷类型化,实质是将诉讼调解从诉讼中剥离,将类型化后的纠纷调解或诉讼解决,将B类纠纷由法院附设的仲裁-调解中心专门解决。学者吴汉东编著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及学者李燕均认为,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审判周期已经提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豎。

  前者是从诉讼外,采用非讼方式帮助解决纠纷来避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冗长的缺陷,后者是在重新构建诉讼程序,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特有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和矛盾。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更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管理机关,取消其行政裁决职能,也避免复审委员会因设在管理机关内导致裁决不利的弊端,这样可以解决因行政诉讼这一中间环节导致的诉讼冗长。将确权定为民事性质,能有效地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诉讼周期,符合Trips协定第41条2 款的规定,就是说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专利纠纷的执法程序应当是公平合理的。程序上不能过分复杂化,在花费上不能成本上过于高昂,更不能出现不合理的时间拖延。

  (三)对专利权无效程序的评析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进行,当对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这时候才能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相对独立豏。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第一,被告启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对民事诉讼进行诉讼拖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止诉讼,等待行政机关进行完无效宣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被暂时停止;二是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在第一种程序下,有可能经过二审行政诉讼程序,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程序,那么民事诉讼程序再经过二个审级,整个案件审理程序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勿庸置疑的,这就会有导致多年久拖不决的诉拖延局面。而在前面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如果继续审理,经过民事诉讼的二个审级有可能被告会最后被认定侵权,但其有可能是确认涉案的专利权无效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种案件,专利权经法院二个审级终审后认定了该专利的侵权行为,被告被判决赔偿损失,但如果对专利做出无效的宣告决定,那么法院判决侵权及赔偿损失的判决实际上没有意义,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也就是说第二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浪费了司法部门大量的司法资源。

  第二,加大了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更严重的是使其面临繁多的行政应诉工作,浪费国家宝贵的行政资源。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2年作为被告的案件有161例,在2003年估计会超过200件,几乎平均一到两天就要当一次被告,一个不到100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被迫成立了17人的“应诉处”,应付无休止的行政诉讼。

  第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从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宣布对专利授予专利权的那一天开始,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提出请求宣告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复审。这会导致无利害关系人的任意诉讼,也导致专利权人随时面临随意诉讼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