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方法与理论形式考察评注法学派的论文

时间:2020-12-09 13:52:1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以方法与理论形式考察评注法学派的论文

  “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和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对这两个方面的回应实际上是对13世纪中后期欧洲法学家的知识基础的考察。

以方法与理论形式考察评注法学派的论文

  与此同时,成就了与之前学者不同的理论,即注释法学派的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这个进步是由法国的两位法学家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创建的,之后这种方法被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引用构建了意大利的评注法学。

  紧接着出现了由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发展的评注法学派的鼎盛时期。

  但是历史上存在的评注法学是有局限性的,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其自身都暗藏着难以克服的层层阻碍。

  在时代的推动下,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学发展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学派,就是评注法学派,可以说是其发现并创造了现代法学的诸多理论概念、方法、规则及其原理,毫不夸张的说,评注法学派是所有现代法学发展的基础,没有评注法学派就没有现代法学的进步。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也是重复循环的,处在不同时代的法学者可能学习不同的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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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方法,但也很有可能遇到相同的方法与知识困境。

  面对类似或相同的法学难题,但这些不能阻止我们去记述并呈现已消失在历史中的前辈的学习心得,研究这些有意义的学术至少能够为“中国法学如何发展”等博大精深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些可借鉴学习的历史素材。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脚踏实地,不妄自菲薄,对学术知识浅薄的揣测,要尝试着从方法论和知识论的角度出发,认真探究评注法学派产生、形成、发展、兴盛、衰败的历史过程及其原因,求教法学家,解读其中奥秘,为未来评注法学的发展积累教训经验。

  一、存在于评注法学派形成前的方法与知识的形态转变

  对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知识形态以及考察这个时期的法学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背景是方法论上的重心转移,即从重视形成“或然性知识”的辩证三段论到重视确立“确定性知识”的明证三段论的转型。初期主张法学的科学性,在当时的法学家看来,法学是作为“本质上完善”的科学,属于“理论科学”,归于“思辩哲学”的范畴。

  从14世纪上半期到15世纪中叶,法学家们基于不同的考量,把法学称为“技艺”,一种指向实践行动的习性,但这却遭到了大家的争论,相关讨论直至20世纪都未曾停止。

  欧洲法学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是在13世纪后半叶。在政治历史领域,欧洲大陆各国在这个时期巩固了王国的根基;在文化领域,诗人但丁完成了杰作《神曲》,哲学家托马斯·阿奎开始了《神学大全》的撰写;在知识领域。

  人们重新认识了亚里士多德,极大的促进了西方世界科学的进化,一个新的世界开始形成,同时也推动人们对哲学的研究和解释,此外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翻译注释构成了“新逻辑”的内容和新的原则秩序,也为注释法学派找到了合理的推理论证类型;直到13世纪初,西方出现的较为合理完整的亚里士多德译本和较有学术水准的`评注;

  13世纪中后期,对亚里士多德更加哲学化的著作的翻译极大地震撼了中世纪的知识界,而且也渐渐改变了基督教知识的特征和风格,还改变了传统学识的知识形态和论证方式。

  以上是12世纪的“评注精神”向13世纪中后期的“思辩态度”的转型;此后所有学者开始重视知识的科学性,这个时期知识界试图通过新的方法论原理、新的逻辑哲学来寻求科学明了的知识;紧接着科学知识的真理性也被学习掌握。

  人们认识到绝对确定的知识均可凭借科学和理智来获取,还可以通过正确的应用三段论,这些构成了13世纪中后期哲学与逻辑学研究的重点。

  二、评注法学派的产生历程

  欧洲中世纪法学进入“评注法学派时期”是在13世纪中期到16世纪初期,在这期间,欧洲知识界学者阅读并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后分析篇》,导致了知识规则的改变,也把文化推上了繁荣的高潮,与此同时欧洲法学理论开始出现转变。

  一方面罗马法和教会法依旧作为欧洲“共同法”,另一方面“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不相符合。

  随后对罗马法的字面注释解读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学更新自己的方法论,寻找新方式去改变注释法学派的评注方式,构建一种新的法学分析结构,“教义学推释”就是其中之一。

  所有的学说应该以法律科学的特有原理为基础,法律科学的知识必须根据明证三段论推出,也就是说其应当具有“必然的和不可推翻的真理”属性。

  14世纪及其后一个多世纪的意大利研究传统与法学教学是由皮斯托亚的奇诺确立的,他的法学方法成为意大利法律学术的典型方法,形成了“评注法学派”。

  三、评注法学派的发展史

  14、15世纪是评注法学派发展的繁荣时期,这期间出现的众多法学者推掉了评注法学派的进步。贡献最大的是巴尔多鲁,表现在方法论方面。他提出“当法律与事实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做到与事实相符”,由此促进了法学论证技术的更新。

  此外巴尔多鲁在商法、公法、民法、程序法、刑法、国际私法等领域均有涉猎和成就,将“法律执业者严谨的要求”与“形式的灵活性”、“观点的原创性”相互融合,在法律实务方面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学说,他为罗马法赢得了在整个欧洲法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中世纪最杰出的罗马法学家、帝国法律的权威。

  在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可以和巴尔多鲁相提并论的是他的学生巴尔杜斯,他是14世纪欧洲最博学多才的法学家之一,撰写了许多著作,同时也研究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发展了“主观罪责说”,揭示出“主观构成要件特征”,巴尔多鲁与巴尔杜斯的学术共同发展了评注法学派并使之达到鼎盛时期。

  评注法学派本身的方法和理论是难以应对、更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法学在欧洲中世纪后期所面临的新的变革以及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崛起和新的法学格局的形成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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