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时间:2024-09-27 06:28:16 法学毕业论文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合同法为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规定清偿权人代位权制度,使符合行使代位权要件,又积极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从次债务人处优先获得受偿。而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夸大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同等受偿。也就是说当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偿,而应把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送进债务人的财产库,然后再从债务人那里和其他债权人一起进行同等清偿,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实行效果上的“进库规则”。这样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的机会同等下的“优先权规则”就与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所确立的结果同等下的“进库规则”出现了悖离。而在被代位债务人已进进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为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要回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回还的财产只能先进债务人的财产库而作为破产财产。这样,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就出现了“双轨现象”。关键词: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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