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七)
艾伦。沃森曾指出,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性概念体系极大地了其传播。[109]实际上,这种抽离了民族性的抽象概念由于其具有普适性而更有利于其传播。拉伦兹以为,一部法典的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想要达到的目标,也取决于立法者生活的法学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思维。立法风格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决疑式(kasuistischen【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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