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犯罪数量上升与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相对缺乏灵活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又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兼具诉前分流和缓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越来越受到司法界和学界的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试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认知度,当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试以刑事和解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为借鉴侧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找出在这一制度背后的深层次的理念和价值,并提出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 构建 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36-02
一、制度建构之原则
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必须要有科学理论的支持,在建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有明确的建构原则来加以指导。
(一)简约高效原则
在当前的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单位都出台了一些制度,笔者也作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发现有的规章可操作性不强,原因之一就是过于繁琐。确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而随着法治进步和时代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必然是会成为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一个部分,而且会运用的更加广泛,若程序过于繁琐,对检察机关反而会成为一种负担,起到反效果。
(二)公开透明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必然伴随着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如何保证这一权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行使,就必须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三)循序渐进原则
虽然相类似的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并运用了数十年,在我国也作了十余年的试行,但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而且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构建这一制度时,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建构之初,为了积累工作经验、把好案件审查关、摸索各种配套措施,可以在程序上设置的略加繁琐,如在听证程序的设立上,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干警业务技能的不断娴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就应当及时的调整制度,简化程序。对于制度的建构,笔者赞同采用由繁到简的这种作法。
(四)社会效果优先原则
在构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应当充分的考虑法律适用后的社会效果,不仅仅要在适用的对象、范围中体现,而且也要注重在执行、监管的方式上予以体现。因此,在措施的选择上,应当尽量规定一些公益性的、社会认知度高的方式。
二、附条件不起诉基本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1.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
在对象的选择上,更适宜从案件的性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来综合考虑界定,跳出以身份主体限定适用范围的思路。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机制就是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流,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法律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仅仅将范围限定在未成年人、老年人,那实践中可分流的案件数将十分有限,也就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凡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于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均可以考虑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但也有以下几点补充:(1)对于惯犯、累犯,即使此次犯罪情节较轻,也不应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并不是所有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案件都可以考虑作附条件不起诉,还必须同时具备情节较轻这一要件;(3)犯罪情节上宜界定为较轻,而不是轻微。
2.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先决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除了不起诉的对象、案情需要符合规定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1)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切实的悔罪表现,嫌疑人只有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能够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自新机会,才能改造自身不至再危害社会;(2)具备较好的帮教或监护条件,一个良好的帮教或监护环境,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改过自新的外部条件;(3)被害人谅解并不应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先决条件,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积极的悔罪表现来规定更为妥当,即双方达成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以着重考虑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上也可以更简便一些,但是双方没有谅解的,检察机关仍可以根据其它的各方面情况来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
1.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提出是整个附条件不起诉讼机制的开端环节,直接关系着整个程序的进一步运行,如何科学的对这一环节加以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出主体的范围界定。在我院进行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要想一个制度获得社会的支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刑事和解试点中,对许多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要求,往往都是案件当事人双方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工作单位提出的,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案件的案外情节光靠审查案卷是无法了解的,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对此作记录,而刑事和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恰恰是缓解社会矛盾,这些基层组织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将会造成的何种社会效果,它们的意见对于刑事和解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也使得刑事和解工作更贴近社会的现实需求。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也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扩大程序提出主体的范围:(1)人民检察院拥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权;(2)与案件有关联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政府、村集体、街道办事处、机关单位,根据其掌握的情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社会效果更佳的,可以以公函的形式写明理由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结合案情作出决定;(3)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构罪,但是情节较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且对其宽大处理社会效果更佳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理由。这样作可以使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情节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有利于提高案件审查的效率;(4)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以书面请求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
第二,提出的程序。虽然附条件不起诉提出的主体可以多样化,但是正式提出的程序必须是统一的,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
一种是主诉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向部门领导作书面汇报后,经部门领导审批即可提交部门内部讨论,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实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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