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熟悉

时间:2020-10-20 20:01: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熟悉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是指人民***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直接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以为犯罪嫌疑进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它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诉讼原则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非刑事化政策”刑法思想的贯彻。然而,由于对不起诉制度缺乏全面、正确地理解,加之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有些检察机关尚不能正确、有效的适用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但是假如滥用不起诉权力又必将直接检察机关的外部形象,对的长治久安有不良作用。对此,浅谈以下几点熟悉。一、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一)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不论采取什么政策,最大的顾虑是要考虑社会的反响,假如放宽,可能招致放纵犯罪的指责,若限制使用,起诉案件将增加,宣告无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在免诉制度存在时,检察机关因顾虑社会影响,就不敢大胆使用赋予的权力而一再压低免诉率,新的不起诉制度实施到现在压低不诉率的迹象就已显现出来。因此,相对不诉率过低主要有下列原因造成并需改进。
(1)起诉法定主义对相对不起诉的制约。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先行确定,使我国的公众甚至包括一些司法职员还未能充分熟悉到起诉便宜主义所具有的进步诉讼效益、有利于犯罪预防等特点,有罪必罚、必诉的观念使很多人将相对不起诉视为对犯罪的放纵。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极低,很多省、市控制在4%左右。人为压低不起诉率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观念的滞后使得相对不起诉所蕴含的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但从总的来看,降低不诉率是个大的趋势。所以检察系统应当转变诉讼观念,鼓励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我国刑罚思想由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变的标志之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不仅不会导致放纵罪犯现象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具体操纵时.要弃把不起诉数目的多少和比例的大小作为衡量起诉工作好坏的标准的做法。
(2)适用程序繁琐对相对不起诉的制约。为了消除原免予起诉制度适用过多过滥的影响,人民***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案件以为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要将意见报部分负责人,部分负责人如同意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再把自己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一井报主管起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后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诉讼法设立相对不起诉制度,在于使不必要进进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诉讼周期,进步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上述旨在防止人民***滥用相对不起诉权的措施,由于适用程序过于繁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设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初衷,检察机关只能从严把握相对不起诉,不起诉的价值体现受到了极大地约束。因此,简化相对不起诉适用程序,下放不起诉的决定权,这样既能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又能进步不起诉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作用。
(3)适用范围狭窄对相对不起诉的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立法意图上看,“犯罪情节稍微”显然是出于限制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目的而被写进该条款的。将“犯罪情节稍微”作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共同条件,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的效能也必将大打折扣。适当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当突破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稍微”的条件限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的案件,应答应检察机关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如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井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为犯罪预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赚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人民***在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