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穷防卫权的反思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对这一新增规定有给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击的。【对无穷防卫权的反思】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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