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之后的中国税制改革

时间:2020-08-18 11:48:1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加入WTO之后的中国税制改革

  目录

  前言

  一、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的原因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内外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开征遗产税

  前言

  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在西方国家,人们信奉的一条真理就是“除了死亡,税收是每个人避免不了的。”

  在我国,税收的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日益增强。

  在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在力度、广度、和深度上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全面性、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是成功的,税收收入已经连续6年平均每年增收1000亿元左右。但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国内企业及有关产业将面临巨大冲击,对国家财政运行也会带来深刻影响。因此,税制改革又势在必行。

  一. 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最近两年在国民就允许态势上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而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进行的,出台的有些税收政策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的要求完全相悖,其突出特征是与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当时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

  另外,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都与税制有着直接联系。而我们现行的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有悖于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中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调整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去解决这些问题,使之全面适应加入WTO以后新的经济形势,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 我国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们税制改革的方向仍然应遵循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主旋律,即“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税制改革则必须紧紧围绕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应对通货紧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西部大开发、加入WTO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我认为我国此次税制改革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实行内外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统一的税收国民待遇,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入WTO后,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必须尽快统一内外税制,这是下一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新的公司所得税。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虽然名义税率为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减免税期限的优惠、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的优惠等,从而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低,一般约为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税制不同,对企业负担及其发展能力的影响也截然不同。因此,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

  2.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方面的差异。目前我国一些性质相同的税种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是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是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征收和税负上都有一些差别。为此,按照统一税法和公平税负的`要求,建议尽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车船税、房屋和土地税。现在我国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税,而外资企业则不用交纳,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建议改变现行做法,对外资企业也要开征上述税种。

  3.逐步调整进口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从1998年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对外商企业进口设备不予免税的商品的限制远远小于对内资企业的限制,从而使内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今后应逐步缩小乃至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设备税收优惠上的差距。另外,随着我国进口关税的逐渐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要取消这类对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使有限的关税保护发挥作用。

  (二) 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分为生产型、消费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型。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增值税不干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同时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目前,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征收方式。一般来说,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扣除所支付的增值税;而征收消费型增值税时,不仅允许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扣除所支付的增值税,而且还允许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扣除所支付的增值税,显然,后者能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许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这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税赋负担,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压抑,同时也没有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我国应加快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以扭转当前增值税比例超重的现象,减轻企业的负担,更好的优化税制结构。

  (三) 调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开征遗产税

  1.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税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以保证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稿酬等11大类,其中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按照收入不同实行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稿酬、偶然收入等实行比例税率。而且,现行税制实行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纳税人总收入相同,而税负则有高有低的现象。例如,甲先生每月收入800元,而乙先生每月收入600元,但有一个月收入1200元,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甲先生年收入9600元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先生虽然年收入只有7800元,却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不太“公平”的做法有望随着现行税制的改革而得到彻底解决,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以家庭为单位以年度收入纳税,并扣除赡养老人等费用,这样能够更大限度的体现公平;而且,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不再归地方所有,而是按照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2.消费税在目前主体税种不变的情况下,重点调整征税品目和税率。

  如果说增值税转型本质上是一种减税,那么消费税的调整就可称为一种加税了。这是我国的经济扩张措施之一,目前社会上许多消费现象,尤其是一些高消费现象,应该通过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调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消费税只是一个具有特殊调节意义的税种,在选择征税品目方面有所保留,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税源趋于老化、开征品目上,征税的许多产品属于夕阳工业,税收增量小,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有必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调整消费税最主要的措施是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产品,开征以最终消费者为对象的消费税,行业包括餐饮、游艺、夜总会、卡拉OK等娱乐业和一些服务性行业,产品则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等奢侈高档消费品,税率按行业不同分别设置,如电子游戏机等的消费税,可能高达20%。此外,为了保护环境,一次性塑料包装物、木制一次性筷子等有损环境的产品以及高级毛皮、皮革制品等高档消费品将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还将根据不同情况,提高或降低部分产品的税率,甚至取消某些产品的消费税。

  3.开征遗产税

  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不劳而获,发达国家将此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无法缴纳高额遗产税而放弃遗产继承的例子并不鲜见。

  目前,我国遗产税开征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纳税人任何确定、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实际数量任何确认、死者财产价值任何确定等,都需要解决。同时,因为我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都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财产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如果要开征遗产税,必须相应的修订相关法律。因此,遗产税的开征仍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开征遗产税不会对百姓生活产生影响。因为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在于对极少数人拥有的巨额财富进行再分配,以限制个人财富的过分积累。从发达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实际情况看,有缴纳遗产税义务的人大多只占死亡人数的1%-3%,我们国家遗产税的征收面也不会太宽。 同时,在制定遗产税法时,会充分考虑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作适当的扣除,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涉及到缴纳遗产税的问题。

  (四) 正确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涉及到关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遵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利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正确选择和运用关税政策,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取消不规范的减免税政策,使我国的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相接近,这是我国关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关税水平合理化的基本标志。因此,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时期,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2.整顿和治理保税区。我国目前已设立了14个保税区,由于功能界定不够清晰,监管不够规范,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根据保税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保税区的功能界限和政策,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3.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目前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的(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端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针对当前加工贸易所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经验,我们考虑,按我国加工总量的发展现状及管理水平,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4.建立和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开发,必须很好地掌握使用。我们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也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使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将涉及一些内容,包括加快地方税改革步伐,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税种;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改进计征办法;推进费改税进程,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收税等等。

  税制改革是一项头绪繁杂且时间紧迫的艰巨任务。可以预见,加入WTO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对税收收入也会产生积极影响,税收收入总量将有所增加。所以,我国应在处理好税制调整与政策稳定、适应“入世”与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降低税率与增加税收等关系后,切实加快税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资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财税应对措施” 《时代财会》2001-02 作者:苏明

  •“中国的入世与税制改革” 《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1 作者:贾康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税制结构的总体设想” 《福建税务》2002 杨斌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若干问题的综述” 《中华财会网》 2001-12

  •《入世后行业走势及命运》 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1-01 作者:余良军 于建东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08 作者:刘军 郭庆旺

  谷志杰 王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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