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论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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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引言

  本论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非正当防卫行为

  (一)假想防卫

  (二)防卫不适时

  (三)防卫挑拨

  (四)互相斗殴

  (五)抗拒依法逮捕及合法搜查

  (六)大义灭亲

  (七)防卫过当

  四、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客观方面

  (二)主观方面

  五、特殊防卫

  (一)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必要限度

  (二)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摘 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卫标准。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把握,应重点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权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结合防卫的工具、环境和心理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和考察因素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1]。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重要。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则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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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写论文提纲之前,首先要确定论文的论点,然后我们在围绕着论点论证。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论正当防卫论文。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法学论文《论正当防卫论文》。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浅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防卫意识问题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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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正當防卫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受到各国刑法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使其能够保护个人合法权利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目的正当性和违法阻却性,它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而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防止借防卫的名义行妨害之实,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如何认定防卫是否具有紧迫性和防卫人自身的防卫意识也是关键点。

  2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也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其是否具备防卫的紧迫性,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客观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两者分别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和时间条件。笔者通过论述这两者的构成要素从而分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一)存在不法侵害是防卫的原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实行防卫的起因和前提,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不法侵害性质的认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客观上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法侵害,并不要求其必须是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同样构成不法侵害。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侵害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应当是客观上存在的,即有迹象表明行为人随时可能实施或者已经着手进行的。对于主观臆想的行为进行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此即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如果成立假想防卫,则构成犯罪时防卫人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在防卫人采取措施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要求其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不要求防卫人能够清楚地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刑法并未要求必须是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所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要求侵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对于侵害人是否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笔者认为受害人在情况紧急、对抗能力悬殊、心理焦虑不安等因素的影响下,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判断侵害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以此作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