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

时间:2022-11-07 11:11:49 公租房 我要投稿

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

  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 篇1

  一、申请范围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包括灵泉街道、珠泉街道、湛郎街道、下浦街道、凤凰街道、官园街道、秀江街道、化成街道、金园街道、新康府街道。

  二、申请条件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准。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单身达到晚婚年龄(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的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城镇常住户口;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2、 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并提供用工单位社保缴交凭证(半年以上)和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居住证;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上述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

  (二) 单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三)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宜春公租房办理条件 篇2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①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②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③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④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⑤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证件

  (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二)申请材料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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